廉署告物业买家瞒报出租单位 欺诈银行按揭贷款 法庭今判囚14月

撰文: 陶嘉心
出版:更新:

一名物业买家向银行隐瞒物业出租予他人,令银行不向她追讨须符合自住规定而获批的八成按揭贷款逾800万元﹐早前被廉署起诉。区域法院暂委法官今日(12月12日)判处被告监禁14个月,又颁令充公被告出租物业所得租金收入共70万元。

湾仔区域法院(资料图/江丽盈摄)

被告黄显宁,49岁,保险代理,早前承认两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0年2月底以998万元为身处海外的儿子购入何文田一个私人住宅物业。数日后,她按上述计划向信银国际申请八成按揭贷款,并申报该物业由她及儿子自住。被告在按揭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声明,如该物业日后不再由她或儿子自住,她有责任即时通知信银国际。该银行于2020年6月底批准被告的申请,向她批出八成按揭贷款逾800万元。

廉署调查贪污投诉时发现,被告于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先后以月租19,000元及20,500元将该物业分别租予两名租户,但从没有通知信银国际该物业已改变用途。信银国际于2021年12月亦曾致函要求被告及其儿子确认物业是否继续由他们自住,二人当时回复确认为自住用途。

廉政公署。(资料图片/苏炜然摄)

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引,银行须遵守自住物业按揭贷款的按揭成数上限规定。案发时,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信银国际)为8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自住物业提供最高八成按揭贷款。

若信银国际得悉该物业是作租住用途,会要求被告偿还部分或全部按揭贷款,或向她施加上调利率等其他条件。

暂委法官钟伟强判刑时称案情严重,他以监禁30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将刑期扣减至14个月。

暂委法官并批准控方申请,颁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70万元,即被告出租涉案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被告须于12月16日或之前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则可被加刑2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