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前记者涉办公室偷拍女同事 案发后两年被起诉 被告不认罪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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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前记者涉前年在明报办公室偷拍3名女同事的胸部和裙底相,被控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案件今(28日)于东区法院提堂。涉案男记者否认控罪,准以1000元保释,定于8月24日预审。据悉,两名女事主前年6月疑被偷拍后,已即时向上司投诉,但事隔两个月,直至第三次偷拍发生,公司才决定报警。被告案发后已辞职,现在是自由撰稿人。

被告周展鸿否认曾偷拍女同事。(伍凯莹摄)

被告周展鸿,37岁,报称记者,被控于去年6月1日、6月27日及8月21日在柴湾明报工业中心17楼某办公室内,为使自己不诚实地获益而取用电脑,即用iphone 6分别拍摄三名女子的胸部和裙底。

案件涉及3名女事主

案件今提堂,周庭上否认三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控方指将传召9名证人,包括三名女事主和她们的上司。控方同时申请审讯时女事主在屏风后作供,并使用特别通道出入法庭,令被告和公众不能看见女事主的容貌。

裁判官质疑为何2015年的案件,拖延至今日才首次提堂,期间控方于去年6月才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见,但法律意见竟要到今年2月才准备好,拖延超过半年。主控解释,律政司审视案件后,曾提出要进一步调查并补录口供,调查需时,因此有所延误。

辩方指被告手机未发现事主偷影像

辩方律师则称,警方前年拘捕被告,已即时捡取了被告的手机,但在手机内没有发现三名女事主的胸部和裙底影像,可以显示被告没有用该手机偷拍。裁判官则反驳,被告有否用该手机犯案应交由审讯裁决,不明白为何辩方律师要特别提起。律师解释只是想让控方知道这件事。

裁判官定于8月24日预审,要求辩方考虑要盘问多少名证人,又指以本案性质而言,要再考虑是否批准女事主在屏风后作供和以特别通道出入。被告准以1000元保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联络证人。

被告事发后已辞职

三名女事主年龄为27至31岁,是被告的同事,首两次偷拍事件,发生在前年6月1日和27日发生,第三次事件,发生于8月21日,最后决定报警。被告案发后辞职,现任职自由身撰稿人。

被告周展鸿应讯后,向记者透露他02年入职明报,工作逾十年,做过政情记者,离职前是专题组的首席记者。他称害怕遭到公审,但坚称无罪,又说:“冇做过所以唔认罪。”

案件编号:ESCC210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