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白衣人案 商人两年后被捕 被裁定曾参与暴动两罪成
元朗西铁站于2019年7月21日发生白衣人袭击事件,一名被指是“白衣人”的商人,两年后被捕,他早前否认指控,并称他并非控方所指曾在现场参与暴动的白衣人,案件经审讯后,今(2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裁决。暂委法官陈慧敏根据控方用以为证影片,及包括被告换身份证时所拍的照片,以及被告面部特症作比对,认为被告是控方所指的白衣人,该白衣人并有用木棍和地盘灯掟黑衣人,故裁定他暴动及串谋伤人罪成,并把案件押后至12月23日判刑,期间被告需还押看管。
被告邓嘉民(46岁,报称商人),否认暴动及串谋有意图而伤人两罪。控罪指,他于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铁元朗站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以及意图与其他人串谋伤人。
被告两年后被捕争议控方认错人
事件发生于2019年7月21日,本案被告于两年多后,在2021年9月才被捕。控方主要证据是当日现场拍摄的影片及片段,以及被告曾在入境处及警署所拍摄的照片。被告主要争议,他不是控方所指,曾在白衣人袭击事件中出现的那个白衣人。
传召女东主证明当日不在现场
被告曾传召一名在元朗开餐厅的女东主作供,她称被告当晚在她的餐厅与朋友聊天吃东西至翌日凌晨才离开。该女东主力陈当日见到被告在其餐厅,强调被告向来的发型都是把头发全部梳向后并常戴眼镜,与被告上庭时的外型相似。
官用被告换身份证拍下的照片作比对
惟暂委法院陈慧敏并不相信辩方证人的供词,她指发型及眼镜均可随时转换。被告碰巧案发前约两星期,于2019年7月5日,曾到入境处换身份证,并有拍下照片。他于2021年9月被捕时,在警署内亦有拍照,两次拍下的照片,被告均非把头发梳向后,亦无戴眼镜,陈官认为这更可能是被告惯常的造型,若指被告每次到证人的餐厅时,才会作出他上庭或女证人形容的打扮,似乎不很合理,最后未有接纳证人的口供。
事发经过:
官根据照片及片比对裁定被告是白衣人
陈官亦有根据控方的证据,审视被告是否控方所指,在影片中曾参与暴动的白衣人,陈官亦有用被告在入境处与警署所拍的照片作比对,亦有用慢镜作参考,并比对被告的面型、眼眉、鼻及唇等,认为被告的粗眉及长而大的耳朵,与控方所,当日穿上有红色“LEVI’S”标志白上衣的“白衣人”是同一人。
该白衣人曾作出参与暴动的作为
根据现场片段,该名穿有“LEVI’S”标志白上衣的白方人,是有份参与暴动,他并曾抛掷木棍,及用籐条指向黑衣人,他在现场参与并非只有鼓励作用,他并有意与现场的其他参与者一同参与暴动,并与其他人一样有共同目的想伤害黑衣人,故裁定被告暴动及串谋伤人罪均罪成。
案件编号:DCCC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