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风波】陈弘毅倡从宽处理四人 不坚持追讨已发薪津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刘小丽、罗冠聪、梁国雄及姚松炎去年10月宣誓无效,丧失议员资格。香港大学法律学者、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在报章撰文,称立法会的监誓人和立法会主席以往从宽处理宣誓要求,令四人未能意识到他们“越位”宣誓言行的严重法律后果,认为当局应考虑从宽处理是次判决对有关议员影响,例如考虑不坚持追讨已获发的薪津,以及在向败诉方追讨诉讼费用时酌情处理。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在文中提到,终审法院在1999年12月的刘港榕案中,已肯定人大释法的效力,并指出根据普通法的法律解释原则,可以追溯到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的时间,而非只适用于释法之后发生的情况。因此,该案已便确立了人大释法的追溯力(或称溯及力)的重要法理原则。而在4名议员的判决中也处理了人大释法的追溯力或生效时间的法律问题。
他又指,在当事人作出有关行为时,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或法律解释,来判断他的行为的合法性或法律后果;如果事后才根据新的立法或法律解释去判断该当事人的行为,这样对于当事人可能构成不公,所以现代法律制度一般都有设立对于新的立法的追溯力限制,尤其是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一般都是没有追溯力的。
在今次4 名议员的宣誓案件中,有关议员宣誓言时,基于以往立法会的监誓人和立法会主席从宽处理宣誓要求的做法,有关议员未能意识到他们“越位”宣誓言行的严重法律后果,而立法会的监誓人、主席或法律顾问也没有意识到这些严重法律后果。
陈弘毅建议,当局应考虑从宽处理是次判决对有关议员的影响,例如考虑不坚持追讨有关议员已获发的薪金和津贴,以及在向败诉方追讨诉讼费用时酌情处理。
另外,前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王永平在《am730》的专栏中,以“DQ四议员案的政治启示”为题撰文指,当日律政司长袁国强宣布政府向法庭要求取消四位议员资格时,只是强调依法办事,并“未交代会否跟进其余九位非建制派议员的‘出位’宣誓问题”。他续指,根据今次法庭判政府全胜的理据,政府对这批议员申请司法覆核的法律理由会更强。他亦认为政府在提出诉讼DQ这四位议员的决定上有政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