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巴散工向旅客索贿千元助无票登车 官斥影响国际声誉判囚10星期
撰文: 余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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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36岁港珠澳大桥穿梭巴士(即金巴)散工,控告他于去年疫情期间向两名旅客索贿1,000元,协助二人在没有有效车票情况下登车过境,由香港返回珠海。被告今日(19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主任裁判官徐绮薇于判刑时指案情严重,案件涉及内地旅客,斥被告行为影响香港国际声誉,考虑量刑时有需要维护香港廉洁公正,判囚10星期。
被告是一名36岁港珠澳巴时任散工吴光龙,承认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被告今日(19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囚10星期。
疫情期间向二人索取贿款1,000元助搭金巴
案发时,金巴因应内地防疫措施,每日只可接载特定数目乘客由香港前往珠海。乘客必须网上实名预订,并持有当日有效车票,方可乘搭金巴。被告当时负责在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协助乘客在闸口办理登车手续,并检查乘客是否持有当天有效车票。
而两名旅客于2023年1月20日,即农历新年除夕前晚上,到达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但未能成功购买当日或翌日车票而向被告求助。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向二人索取贿款1,000元,以协助她们乘搭金巴由香港返回珠海。被告从其中一人接受贿款人民币500元后,让对方在未持有有效车票的情况下登车,另一名旅客则拒绝被告的要求。
裁判官:案情严重 被告行为影响香港国际声誉
主任裁判官徐绮薇于判刑时指案情严重,案件涉及内地旅客,被告行为影响香港国际声誉,考虑量刑时有需要维护香港廉洁公正。主任裁判官亦下令被告向港珠澳巴支付等值人民币500元的港币(即港币540元)。
港珠澳巴在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刘德泽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楚乔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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