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法》通过 律师忧对受害者二次伤害 强调道完歉非即甩身
立法会通过《道歉法》,刊宪生效后,香港将成为亚洲首个有道歉法的司法管辖区。
新例涵盖民事法律程序,包括司法、仲裁、行政、纪律处分及规管性程序,指道歉内容不可呈堂,但法庭有酌情权,可将关键道歉内容列为呈堂证据。
有律师指出,新例客观效果是让道歉者“有弯转”,担心若有人只想平息一时风波而道歉,其后却发觉负责者另有其人,只会令受害人感到道歉没有意义,反而令受害人因未能找出涉事者,或真正涉事者未有表达歉意,而受二次伤害。他又认为,新例关键在于法庭如何运用酌情权,若过份轻易运用,只会令法例变得可有可无,若运用酌情权的门槛极高,却有机会令受害人的申索望门轻叹,无法视道歉内容为追究责任的理据。
立法会今午(13日)通过《道歉法》,新例将于刊宪后正式实施。“道歉”包括以口头或书面,表达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
过去面对灾难或大型事故,官员或公众人士均曾公开致歉,例如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就曾为选民资料失泄致歉;前食卫局局长高永文则因哮喘猪事件道歉,惟公开致歉是否代表承担法律责任,却有争议。
律师梁永铿指出,法例旨在鼓励道歉行为,希望道歉行为可缓解受害人不安或愤怒情绪,化解即时矛盾或怨气,平息风波,有助调解过程,相信通过法例有助达致有关效果。
不过,梁认为,新例鼓励道歉之余,亦可能引伸其他矛盾。他举例指,若一名医生于发生医疗事故后,即时公开道歉,的确可化解家人部分不满情绪,但日后调查或于司法程序上,发现他根本不需负起相关法律责任,或会引起受害人质疑,医生当初道歉的动机或意义,甚至令受害人获安抚后再发现未能找出负责者,受到“二次伤害”。他认为条例实际上是容许涉事者“有弯转”,担心造成道德影响。
此外,对于事故的真正负责者,梁永铿亦认为新例对他们没有太大影响。他以歌手黎明去年临时取消演唱会事件为例,指当时黎明既即时道歉,安抚歌迷,其后又安排退款和另开演唱会,实际上已负上很大责任,认为若涉事者既肯道歉,又肯承担责任,根本不需《道歉法》保障亦可,反而认为《道歉法》令涉事者可能“有弯转”。
歌手黎明去年因演唱会场地未符食环署要求,而临时取消演唱会,他当日即时向歌迷致歉。
至于在新例之下,道歉又是否代表免除全部责任?梁永铿表示,即使通过《道歉法》,事故责任者不代表可透过道歉而“甩身”,若涉事者仍有刑事责任,仍需负责。如受害人继续追究责任,可要求法庭酌情采纳道歉者的道歉内容作为证供,以证明有关人士需负法律责任。然而,梁指出由于《道歉法》属新例,需时了解法庭运用酌情权的门槛,若太容易采纳,即道歉内容形容没有保障,涉事者依旧会害怕道歉,相反若法庭甚少采纳,受害者则难以追究责任,亦会认为道歉无助解决事件。
梁永铿续指,本港民事诉讼上其实有强制调解机制,与讼双方到庭前必定会先讨论有否和解空间,由于双方闭门进行,可以更详细商讨补偿细节,对受害人实际帮助可能比道歉大,建议当局应同时加强推动调解工作。
香港认可调解员学会主席赵家贤表示,学会欢迎条例草案通过,绝对同意政府当局草拟此条法例的初心,是希望透过立法,鼓励争议双方可以在更加和睦的气氛下,就面对的纠纷进行调解。不过,学会担忧法例生效数年后,调解参与者或会开始质疑对方的道歉是否只是一般运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SOP),并不是从心而发真诚的道歉。学会深信,人与人之间的感觉,不能透过法律条文去确认、规范及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