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总督察涉大闹中大医院 辩方指问警员不构成行为不检 8.30裁决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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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总督察涉休班期间在医院醉酒闹事,并拉扯一名高级警司的裤袋。她事后被票控一项醉酒时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罪,案件今(31日)在沙田法院续审,由控辩双方进行结案陈词。辩方陈词强调涉案地方不是开放予公众,因此并非控罪所指的公众地方。辩方亦强调,被告虽曾饮酒,但当时说话有条理,没袭击他人,只是向警员查问,不构成行为不检。裁判官听取陈词后,押后至8月30日裁决。

被告叶文仪(53岁)被票控于2023年10月22日上午6时25分至7时42分,在沙田香港中文大学医院7楼,醉酒时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

女被告叶文仪的代表大律师戴伟奥(右二)争议案发地点并非公众地方,被告只向警员查问,亦不构成行为不检。(朱棨新摄)
女被告叶文仪否认醉酒时行为不检。(朱棨新摄)
女被告叶文仪被指案发当天在中大医院大吵大闹。(凌子淇摄)
高级警司陈少鸣称当日到场了解,遭被告叶文仪扯高条裤。(警声照片)
女被告叶文仪被裁定表证成立。(朱棨新摄)

控方指案中有证人提及被告醉酒

控方今陈词指,本案要处理3个事项,包括案发地点是否公众地方、被告的行为是否行为不检,和她是否醉酒。控方陈词指,案中有证人提及被告醉酒。

辩方争议涉案地方非公众地方

代表被告的大律师戴伟奥则指,考虑涉案地点是否公众地方时,需衡量进入该处是否受限。辩方续指,涉案地点并不是向公众开放。一般人要进入该处,需按门铃,再获得职员准许。若法庭认为涉案地点不是公众地方,便不需考虑另外两个控罪元素。

被告曾饮酒但没有袭击任何人

辩方续指,不争议被告曾饮下1至2罐啤酒,但她当时说话有条理和有逻辑。此外,被告在案中没有袭击任何人,她曾问现场警员为何不让她离开等,但此举不等同行为不检。

案件编号:STS 135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