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喉工程公司董事拖欠强积金被囚21天 成首宗雇主入狱个案
一名水喉工程公司董事因拖欠强积金,今(10日)于观塘法院被判监21日,为强积金制度实施接近17年以来,首宗因拖欠强积金而被判监禁的个案。该公司早前亦已被罚款20,000元。
被告罗忠乐,被控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第43B(3A)及44(3)条,即“经公司的高级人员的同意或緃容,或可归咎于该人员的疏忽,而没有向管理局支付任何根据法院的命令须支付的款项”罪。
控罪指,被告没有遵从法院在2015年12月23日及2016年2月16日所作出的判令,向积金局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及附加费。他早前承认两项传票控罪,今被判监21日。
拖欠强积金最高罚款45万及判监4年
积金局提醒雇主,拖欠强积金供款属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处罚款450,000元及监禁四年。此外,如雇主在没有合理辩解下,未有按照民事法庭作出的判令,在指定日期内向积金局支付欠款或供款附加费,亦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350,000元及监禁三年。法庭更可就雇主没有按照判令缴交欠款的日子,向雇主判处每日500元罚款。
涉案公司拖欠强积金及附加费38万元
积金局又指,局方先后在2015年及2016年入禀法庭,向该公司追讨拖欠的强积金供款及附加费,合共约380,000元。法庭命令该公司支付有关欠款及附加费。但该公司随后只缴付部分欠款,积金局遂于今年4月就个案提出检控。截至6月,被告认罪的当日,该公司仍然拖欠约204,000元的强积金供款及附加费,到7月初才缴交余下拖欠的强积金供款及附加费 。
上年度共有337宗传票被裁定罪成
据资料显示,在2016至17年度,积金局就涉嫌违反强积金条例的雇主及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一共申请发出433张传票,当中拖欠供款个案占371宗、没有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占47宗、没有遵守法院命令占15宗;其中337宗已被裁定罪成。
案件编号﹕KTS8330-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