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远被打】向警方投诉后再报案 处理事件上二者有何分别?

撰文: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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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连主席吴文远七一示威期间被警察带上警车,声称被车内警察拉扯头发及踢下体,除向警方投诉外亦已到警署报案。向警方投诉究竟与报案有何分别?有法律界人士看毕《香港01》的照片后,指涉事警察可能已干犯刑事罪中“普通袭击”。倘处方向涉事警察提控,被告会被即时停职,若法庭判定罪成最高刑罚监禁一年,警察并会被停薪。

香港众志罗冠聪表明,会就近日社民连主席吴文远被警员袭击一事,向林郑月娥追问警权问题。(资料图片)

吴文远指考虑过律师意见后,决定向正式报案。黄国桐律师昨日回复《香港01》查询时认为,吴文远当时已遭押上警车受到管控,有人涉扯头发及疑把他的头撞向车窗,明显不当使用武力。黄认为有关警察的行为有刑事成份,可能干犯普通袭罪。据《侵害人身罪条例》,就普通袭击罪,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

投诉只作内部处分 受查者必须作供

吴文远最初只向投诉警察课投诉受殴打,但按机制,虽然报告须交监警会审核,惟说到底投诉仍属警队“家事”。即使投诉“获证明属实”,最严重的处分是经纪律覆检后被革职。

不过投诉亦有其“优势”,因为调查由警队向相关人员作出,受查对象或其他警队内的证人,都要应投诉警察课的要求出席调查会面,并且尽力回答一切提问。反观在刑事调查中,受查人可享保持缄默及要求律师到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