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控方指炸弹计划“一切就绪” 警方展开行动才未实行

撰文: 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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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进反对派组织与“屠龙小队”的成员,涉计划在2019年12月一次游行示威中放炸弹及用长枪射击警员。涉案六男一女分别否认串谋谋杀及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等多罪受审,控方今(24日)续在高院作开案陈词,指涉案12.8计划“基本上一切就绪”,组装炸弹随时可以使用,只是因警方展开行动。才未能实行。控方另重申,本案“罪行本身就系协议”,串谋者每做一步令协议的罪行更可能实现,则越能证明协议真实性以证明罪行。

被告依次为张俊富(23岁)、张铭裕(21岁)、严文谦(22岁)、李家田(25岁)、赖振邦(30岁)、许湛荣(25岁)及刘佩凝(24岁)。

首6名被告同被控串谋谋杀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及属交替的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李家田另否认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刘佩凝则另否认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2019年12月8日在多人在铜锣湾参与民阵举行的游行。(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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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赖振邦等 曾讨论到城大和浸大找化学原料制作爆炸品

控方今续作出开案陈词,提及在“12.8计划”实施前,屠队小队及吴志鸿小队成员事前的准备行动。控方引述从黄振强手机中撷取的Telegram对话讯息,显示黄和吴谈及11月16日到西贡试枪事宜,吴要求黄派屠龙小队成员出席。

黄后来于TG群组“灭龙”相约成员于11月17日开会,形容“今晚个会好重要”,之后有不少成员表示会出席。他们当晚亦确实有会面,并曾提及前一晚试枪的事宜。控方认为,由此可以显示到该群人的“相熟性”,即“你叫人去食饭,佢地系会到”。

控方另指,涉案的炸弹均由吴智鸿团伙制作。据相关群组于11月14日的讯息纪录,赖振邦曾表示:“BU、City啲化学lab未爆,爆完可以去试嘢”,后来又称:“sorry,净系系BU爆左13楼,12楼全层未爆到门拎料,13楼无啱用嘅嘢...”。彭军壕则曾表示:“爆lab我去但无车”,及称:“冲poly,仲有无其他人可帮手”。控方指从以上对话可见,赖等人均在讨论到城大和浸大找化学原料制作爆炸品,可从频密对话中看到串谋者的实际参与。

控方指根据对话纪录 已计划枪手事后的逃走路线

控方又提及,苏纬轩是计划中的枪手,他稍后时间亦会出庭作供。根据苏和吴的对话纪录,两人于12月4日曾谈及苏在高处向警方开枪后,会有车接转苏到指定的“Drop zone”,之后车辆便“可以自由走”,“即刻停低烧又得”。控方因而指出,在警方展开拘捕时,涉案计划“基本上一切就绪”,包括枪手事后的逃走路线亦已计划好。

控方另指,吴和彭于12月7日到华仁书院组装炸弹,可见该些炸弹当时已随时可以使用。控方重申,虽然本案涉及的是同谋控罪,但事实上不需要实质罪行完成,因为“罪行本身就系协议”。而当被告“越做得野多令犯罪罪行得以完成”,他们每做一步,令涉案协议罪行实行可能性增高,则越能证明协议真实性。控方亦强调,该协议最后未能实行,是因为警方展开了拘捕行动。

女被告刘佩凝 否认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作恐怖主义行为罪。(资料图片)

指被告刘佩凝和另一同谋者共同管理TG群组“育龙”以作筹款

至于女被告刘佩凝面对的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控方则指刘的角色不必与“12.8计划”有必然联系,但“钱系整个运动系不能缺少既环节”、“ 钱在整个过程中不可或缺”,而控罪重点众筹是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

控方续指,刘和黄案发时共同管理名为“育龙”的TG群组以筹款?,并呼吁市民于12月8日参与游行。案中有证据显示,刘的恒生、PayMe和赛马户口于案发时共有938笔存款,涉款逾200万,后来有100多万转入了黄的汇丰户口。但根据刘的税务文件,她于2017至2020年间每年的收入均不足10万。

审讯明续。

案件编号: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