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59年楼龄旧楼业主 因未遵办强制验楼 罪成被罚2.5万
撰文: 郭梓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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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今日(26日)公布,深水埗鸭寮街一幢楼龄59年的综合用途建筑物,当中一个单位的两名共同业主,因未遵办《建筑物条例》发出的强制验楼通知,今个月分别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约2.5万元。
屋宇署指,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B(5)条,向案中业主发出法定通知,要求业主委任注册检验人员,就有关单位露台进行订明检验及有需要的订明修葺;后来业主未有遵办有关通知,故遭屋宇署检控,并分别于本月6日及20日被法庭定罪及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强调,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通知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
而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C)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送达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属犯法,可处第五级罚款(现时为5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5,000元。
屋宇署曾在去年底公布,当时有470幢楼宇逾期未遵办强制验楼,署方已向当中约110幢楼宇的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启动检控程序,并会考虑检控余下约360幢的业主或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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