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经理上班1个月怀孕 去便利店买酸梅被当旷工解雇 公司下场是…
上新工1个月后就怀孕了,结果很快被公司炒鱿!台湾有科技公司女经理上班1个月就通知人事部主管她怀孕了,结果过了周末后上班,立即就被通知未能通过试用期而解雇。事主向劳动局申诉,被裁定属怀孕歧视,雇主被判赔30万新台币(约7.4万港元)。公司不服提告抗辩,指控女经理两度“旷职”,但调查发现资方说法难以成立,其中一次更只是女事主不适下去便利店买酸梅,而且公司高层更曾3度给予女事主正面评价,故驳回案件;虽然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行政法院,但仍被认定歧视,终极确定败诉。
案情指,沈姓女子于2017年12月21日入职1间科技公司,任职业务经理,试用期3个月。1个月后、即翌年1月26日,沈女通知人事部主管及直属主管,她已怀孕6周,结果过了周末,即1月29日被通知未通过试用期予以资遗。
女经理认为试用期内至正式雇用前,应作完整教育及训练,正常期限前不会突然解雇,只在“考核不及格”才终止合约,质疑资遣决定和她怀孕有关,故向台北市劳动局申诉,结果公司被裁定违反《性别平等工作法》,裁罚30万新台币(约7.4万港元)。
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主张沈女“工作不适任”而资遣,和怀孕无关,提交报告指她有2次不假外出旷职纪录,而且同期有2名同事的业绩达54万新台币(约13万港元)及16万新台币(约4万港元),她却未有业绩,才判断她不适任。
沈女解释,公司指的第一次“旷职”,她当天下午与客户在公司内开会,其后在吸烟区和工程人员及助理讨论拜访客户事项,之后在公司工作,没有不假外出,又交出和同事在Line的对话纪录、上下班亦有打卡,公司未有翻查闭路电视确认,被劳动局认定并未旷职。
第二次被指旷职,是她被解雇前一天因怀孕身体不适想呕吐,离开座位至化妆间,再去便利店购买酸梅。由于劳动局约谈时沈女即时拿出酸梅作证,被认定为真实陈述。
一审法官认为,沈女通知怀孕后,公司未有提供孕妇友善的工作环境,更以此认定她旷工,在下一个工作天以旷职两次为由解雇,难认定和怀孕歧视无关。而业绩问题及内容整理有内容和事实不符的情况,难以此断定她不适任。
法官调查后发现,沈女是2018年1月25日因不适请病假求医时才发现怀孕6周,依当晚对话纪录,她请假时仍有处理公务,而该公司高层的工作日志中,3度给予沈女正面评价,不认为她未有忠诚履行义务,故驳回公司诉讼。公司再度上诉到最高行政法院,被法官确认属怀孕歧视,再度驳回,确定败诉。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