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住多间公屋 无户籍港妈想用继嫲单位绿表抽居屋 房署咁回应
可否用继嫲嫲的公屋单位换绿表抽新居屋?有港妈日前在公屋群组发文,交代自己复杂的家庭状况,她生父和妹妹持有公屋,而妈妈改嫁后和继父亦顺利申请公屋,她婚后丈夫一家本身亦有公屋单位,因种种情况她现时不在任何公屋户籍内。由于继嫲嫲独居公屋,故询问网民她是否可以用老人家的单位换绿表抽新居屋,同时自己加名当居屋业主。网民看完港妈的个案后大叹“画个关系树图先,好乱”,批评港妈“打老人家主意”、“两母女算到尽”,亦有不少人解释这“换楼”方法根本不可行。
房署回复《香港01》表示,公屋的承租人家庭状况有变时须通知房委会,以按现行政策增减户籍。屋邨办事处知悉公屋独居户主去世后,会立即终止租约及回收单位。而以绿表资格购买公屋方面,房委会和买家签订买卖协议后,有关单位的唯一买方在完成单位的转让契据后去世而申请更改业权,而业主生前有订立遗嘱将单位业权转给指定继承人,业权的转让将根据遗嘱办理。
不过,居屋申请者必须有精神上具有行为能力,房署可能要求提供医生证明文件。
楼主日前在facebook群组“香港公营房屋讨论区(FB版)公屋 居屋 绿置居 租置 房协 装修 家私 平面图 富蝶邨 丽瑶邨喜瑶楼 乐建居”发帖,交代家庭关系,及提出想用继嫲公屋单位换绿表抽居屋。总结楼主说法,其家庭状况大致如下:
1.生父和妹妹有公屋单位。
2.母亲与继父及其儿子拥有公屋单位。
3.丈夫和母亲及妹妹拥有公屋单位。
4.继嫲拥有公屋单位。
5.楼主和女儿没有任何公屋户籍。
她指母亲改嫁给继父后,与继父及他的儿子一起申请公屋,并已经上楼,将来公屋打算由继弟继承。楼主已婚和丈夫育有一女,现时租楼住,丈夫原生家庭亦有公屋,户主是奶奶,丈夫和妹妹名列家庭成员,奶奶反对她和女儿加入户籍内,“我自己系无任何公屋名”。
楼主和丈夫是自雇人士,收入无法申请公屋,又难以申请按歇买私楼,而且也买不起,“每月挨紧租帮人供楼”。两夫妇资产约80万,“但就系呢啲资产搞到公屋申请唔到,买楼又细得可怜,按揭又做唔到,本身我系叫老公想拎奶奶个间换居屋,但我奶奶唔想,而且佢仲有个女”。
由于继父的妈妈,即楼主的继嫲嫲已80多岁高龄,“我妈咪希望我用嫲嫲间屋换居屋”(以绿表资格购买新居屋单位),“钱方面我出,楼都系我供,嫲嫲同我一齐住照顾到佢终老”,本身已打算询问房署是否可行,但想先问网民意见。
由于楼主家庭关系复杂,看得网民大呻“好乱啊”、“画个关系树图先”,但不少人质疑她在谋取继嫲嫲的公屋,“好贪心啊”、“其实佢都唔系你亲嫲嫲,机会微,唔好打老人家主义”、“ 其实两母女算到尽”,而且单人长者抽居屋亦没有特别优势。
楼主解释,自己已和丈夫多次以白表申请居屋均失败,强调一家人关系无问题,用继嫲单位买居屋是母亲和继父主义,2人希望她“唔使咁徬徨,我又可以照顾嫲嫲终老,大家双win”、“唔好讲到我贪咗我嫲嫲间屋,佢宜家间屋系政府,将来瓜咗都系还返畀政府的”、“如果有呢个可能(她用继嫲公屋单位买居屋)系做到,点解唔可以利用,我无私楼无公屋,我都系好需要上楼嘅一个,只系中低阶层所以就唔被重视?”。
继父将她视如己出,一心想帮她,继弟弟无钱买楼,将来公屋要留给他,“想畀个机会我啫,其实生活系香港都知上楼难过中六合彩”。楼主重申自己非常徬徨,“系香港无一间属于自己嘅屋,成日要搬嚟搬去,我都系想上来咨询下,希望大家唔好语带恶意”。
有热心网民客气解释,关键在于她能否加名到嫲嫲的公屋户籍内,“答案系唔可以,因为嫲嫲仍有子女在世(包括你后父),现行制度只容许老人加1名成年子女,隔咗一辈唔得”,照顾者只有暂准居住权。
由于楼主丈夫有公屋户籍,“理论上你可以加名落去(其中1名成年子女的配偶),不过我估你唔会咁做(佢家人亦未必肯),顺带一提,若公屋住户或其成员有婚姻状况转变,亦须要申报”。
如果楼主要买居屋,最切实的方法是叫丈夫从公屋除名,以白表抽居屋,或以嫲嫲单位在居屋二手市场购买或选购租置公屋,如以继嫲绿表抽新居屋及在二手市场买居屋,一样只能有老人家的名,唯一做法是立遗嘱,“嫲嫲立遗嘱畀妳日后继承,同时妳同老公可以继续白表抽一手居屋”。但楼主又回应指,“嫲嫲老人痴呆立唔到遗嘱,其实抽一手居屋同买二手都无所谓,我都系想有间自己名嘅屋啫”。
房署回复《香港01》表示,据公屋租约,承租单位只供承租人及其在租约登记名单所列之家属居住之用。若承租人的家庭状况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例如:当名列在租约上的家庭成员因迁出而不在有关公屋单位居住,又或当原本不是名列在租约名单上的家庭成员已入住有关公屋单位)而有所改变时,须通知房委会,以便按现行政策办理增加户籍、删除户籍等手续及更改租约的纪录。根据现行加户政策,户主在符合所须的条件及准则下,可申请加入指定八类人士,有关详情及申请资格,可登入房委会网页参考(网址: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about-us/policy-focus/policies-on-public-housing/B06/B06.pdf)。
公屋是社会宝贵资源,必须善用及公平合理编配给有需要人士。当屋邨办事处知悉公屋单位的独居户主去世后,会立即采取终止租约和收回公屋单位行动。
房署续指,就绿表人士申请“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方面,申请者及联名业主(如有)必须精神上具有行为能力(如有需要,房委会可能要求有关人士提供最近的医生证明文件),了解有关销售计划各项申请文件及其所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有关单位的买卖协议/转让契据等文件的内容和作用。
以绿表申请购买居屋时,所有名列公屋租约/香港房屋协会辖下甲类出租屋邨租约/《绿表资格证明书》内的家庭成员,必须一同申请及同时名列于有关销售计划的申请表内。申请者必须在申请截止日期当日已年满18岁及必须成为所购买单位的业主。居屋单位必须作私人住宅用途,并由买方及名列同一申请表上的家庭成员共住,日后只有业主或联名业主的配偶及其18岁以下的子女才可加入居屋单位的共住家庭成员名单。
购买居屋单位的买方于签署买卖协议手续时,须缴付所需定金(不少于楼价的百分之五),房委会或房委会所委聘的律师会书面通知买方于指定日期内完成办理其余的购楼法律手续及付清售价余额。
一般而言,在房委会与买方签订买卖协议后,若有关单位的唯一买方在完成购楼手续前去世,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须取得法庭发出的遗产管理书或遗嘱认证后,才可与房委会完成签订有关单位的转让契据。若有关单位的唯一买方在完成单位的转让契据后去世而申请更改业权,而业主生前有订立遗嘱将单位业权转给指定继承人,业权的转让将根据遗嘱办理。若已故业主没有留下遗嘱,业权转让将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办理,而准承让人必须是业权受益人之一,而受益人的身分必须列明于遗产管理人身分确认誓词内。有关准承让人(新业主)必须年满十八岁。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