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迟到所有同事扣人工!无良公司连坐法剥削员工 劳工法例咁讲

撰文: 安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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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后有粮出是天经地义的事,有网民于讨论区发文爆料,指其任职“炒散”兼职的公司,最近聘用新的外判公司负责编更及出粮。新公司接手后即更改员工上班要求,明言即日请假需要赔偿等同1日薪金的“代通知金”,又指若有员工迟到,所有同事亦要“连坐”,一同扣人工作为惩罚。相关安排令楼主非常不满,甚至质疑公司或已违反《雇佣条例》,直言不介意重新揾工,“揾过份(工)好小事,但唔想放过呢间贱种公司”。

有网民于讨论区发文爆料,指其任职“炒散”兼职的公司更改员工上班要求,质疑公司或已违反《雇佣条例》。(《上司实习生》剧照)

“小弟都系想趁sem break(学期中休假)赚下零用,冇遇过啲咁X街嘅公司,玩连坐法同埋拖粮拖足成个月!”该网民于连登讨论区发文,表示之前于1间公司担任“炒散”兼职,雇主将员工编更及出粮事宜外判,而近日雇主更换外判公司,新公司甫接手便大幅更改对员工的出勤要求。

楼主指,负责管理兼职的新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必须于上班时间前提早10至15分钟“打卡”准备,迟到10分钟或以上便须扣除1小时的工资,而迟到3小时或以上更会被扣半日薪金。新安排实施数天后,新公司再“加辣”,表示若1名同事迟到,当日上班的所有员工亦要一同受罚被扣人工,变相推行“连坐法”,“如果𠮶日唔好彩有条友迟到3个钟,咁当日所有员工就会扣一半粮”。

除此之外,楼主指新公司不接受员工即日请假,仅容许员工提供当日医生证明请病假,或“揾朋友代返工”,否则会自动扣除相等于一日人工的540元“当作代通知金”,“即系冇咗𠮶日嘅人工之外,要再倒贴多一日嘅薪金”。至于出粮方面,楼主指新公司表明会于工作月份之后1个月的25日才支付薪金,“一月嘅薪金会喺二月廿五号先收到”,质疑安排已属“拖粮”。

对于新公司的安排,楼主感到非常愤怒,狠斥公司“剥削啲员工仔”,明言打算向劳工处投诉,又指已打算不再继续于该公司工作,惟不想放过无良公司,“唔做㗎啦,但都想睇下告唔告到,唔想放过佢”、“揾过份part time唔难,唔想件事就咁不了了之”。他同时呼吁其他曾“中招”的员工一同提供证据,“始终我返咗呢间先几日,冇咁多证据喺手,但佢应该有接好多外判嚟做,希望其他人有跟开佢返,见到呢个post可以企埋出嚟”。

不少网民看过帖文内容亦建议楼主先向劳工处反映,又指涉事公司的“迟到连坐扣薪”惩罚或属无理扣薪,“劳工法例迟到只可以迟几多扣几多,唔可以扣多,呢个位同连坐一定系犯法,你自己试一试,佢够姜扣就劳工处见”、“做完嘢佢无准时出应该出嘅粮就可以上得去告”、“睇清楚劳工处睇下劳工法例,去开定case先,前前后后要有心理准备搞好耐”。

楼主狠斥公司“剥削啲员工仔”,明言打算向劳工处投诉,又指已打算不再继续于该公司工作,惟不想放过无良公司。(《上司实习生》剧照)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列明,雇主有权向缺勤员工扣除工资,但只能扣除实际缺勤时间的工资。不过法例并没有提供公式计算“实际缺勤时间的工资”,仅要求雇主扣除的薪金在合理范围内,否则或属非法扣除工资,一经定罪,雇主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

另外,工资须在工资期(一般为1个月,视乎雇主的计算方法)最后一天完结时到期支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因此楼主任职的公司若以1月1至31日为工资期,则必须于2月7日或之前向员工支付薪金。雇主如果未能依时支付工资,须就欠薪支付利息给雇员,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35万元及监禁 3 年。

不过,《雇佣条例》只适用于根据雇佣合约受聘的雇员及其雇主,而只有根据雇佣关系受聘的雇员才可享有《雇佣条例》下的各项福利和保障,并不包括“判头或自雇人士”。因此,为避免误会或争拗及确保权益,劳工处建议在订定合约前,必须根据双方的意愿,了解彼此合作的性质,辨清自己属于雇员还是判头或自雇人士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