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派旧公屋单位可要求房署还原清水楼 “空置单位翻新津贴”咁计

撰文: 卡洛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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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公屋住户入住后都会装修一翻,当迁出时便需要还原单位,惟房署会尽量保留单位内保养良好的设备,但租户可选择要求房署还原单位,然后再自行装修,但亦可申请翻新津贴。
政府于1998年起推出“空置单位翻新津贴”计划,让租户可选自行进行简单维修工程或选择由房署的翻新工程承办商进行工程。至2004年,“空置单位翻新津贴”扩大适用范围,16至20年楼龄的公屋单位可获发相等于5个月租金的翻新津贴额,而11至15年楼龄的公屋单位可获发4个月租金的翻新津贴额。楼龄在10年或以下的公屋单位可领取的翻新津贴额,为3个月租金。

根据房委会“空置单位翻新津贴”计划,楼龄在10年或以下的单位可领取的翻新津贴额,为3个月租金。(资料图片)

房署有责任确保公屋单位质素,新公屋单位当然是标准格式的“清水楼”,租户要另行自行处理装修事宜,但曾有租户入房的单位可能会留下部份装修组件。房署早前回复《香港01》查询时表示,公屋租户迁出有关单位前,署方会对单位内设施及装置作勘察,并通知租户需要维修或还原的项目及提供还原项目的价目表以作参考。如公屋租户选择自行还原装置,房屋署会进行验收以确保还原的装置符合房屋署的标准。若租户要求房屋署代为进行还原工程,租户需支付工程费用及监工费。如租户有任何查询,可联络所属屋邨办事处。

房署有责任确保公屋单位质素,图为去年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重售的利东邨单位,已还原为水泥地的清水楼。(房署网站图片)

经常有市民在网上分享获派旧公屋单位的“收楼”心得,不少指除非留下的原有装修实用美观,否则最好要求房署还原为清水楼,以免日后争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