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痴恋女艺人自焚威胁求见面 吕秋远促立法制裁自作多情骚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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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吕秋远 台湾律师
有位非典型网红邓佳华(编按:自称“FBI帅哥”),据说暗恋了某位女艺人一年,在最近,他频频向这位艺人“告白”,先是拍影片对她高调示爱,接著扬言要去电视台自焚,最后又改口说要去电视台跟女生对话,“希望对方能把我当朋友看待、希望我能再跟她见到一面,就算是默默的在旁看着她,我的心至少能得到安抚。”

台湾网红邓佳华,自称“FBI帅哥”。(facebook“邓佳华”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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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不是啊!跟踪骚扰防治法“如果在立法院通过”,这样的行为就是符合所谓的“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响其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的跟踪骚扰行为,可以声请保护令,甚至可以预防性羁押,如果违反保护令,也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位网红可以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吗?

喜欢一个人是好事,但是持续不断的以对方不喜欢的方式追求,以为痴情可以感动天,那就是坏事。就像是现在,只要互联网搜寻,就会出现这两个人的名字连结在一起,女生愿意吗?他以威胁自焚的方式,要求与对方见面,甚至希望“默默的看着对方就好”,女生愿意吗?希望对方把他当朋友看待,女生愿意吗?

嘿,没有“痴情感动天”这种事,好吗?这种行为“在未来”,就是犯法的。没有人有义务安抚你,好吗?当你朋友,可以让你的情绪安抚,所以这个人就一定要当你朋友,不然你会去自焚,这是什么自私的想法?没有人有义务得要去满足别人的幻想,或者是答应对方的追求,这不是很基本的人际关系礼仪吗?用情绪勒索、自我伤害的方式,要求别人就范,这是什么道理?

“香草姐姐”宜轩不堪烦扰直接封锁邓佳华。(facebook专页“香草姐姐—李宜轩”图片)

可是,“在未来”的意思,就是还没立法。所以邓佳华还是可以公然的对这位女生示爱、以威胁自焚、到对方工作场合要求见面的方式,让对方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立法委员们,醒醒好吗?平均一年有将近一万件的这种跟踪、骚扰行为,对于被害人而言,却无计可施,是不是该有更明确的法律,让这些自作多情但造成别人困扰的人,可以受到法律上的制裁,也让被害人可以有更明确的保障?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邓佳华的言行很有趣,甚至会认为,不过就是炒作新闻而已,有什么好介意的?但是,别忘了,当这些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那就不会只是趣闻,而是一件可怕的现实了。

(文章标题由《香港01》编辑所拟。文章纯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