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召小姐爱爱!传播妹留下“观战”称遭性侵 他喊冤枉结果这样
台中1名男子聘请1名传播小姐(俗称“传播妹”)做伴游长达17小时,其间男子找来另1名小姐提供性服务,传播妹自愿留下“观战”,男子曾询问她是否想加入做“多人运动”,但传播妹拒绝。男子事后向传播妹付3.6万新台币(约9,000港元)报酬,却遭对方控告性侵。
案件经一审时,法官裁定证据不足,宣判被告无罪,但控方不服提出上诉,法官认为原告口供反复,缺乏补充证据,于是驳回上诉,案件维持原判。
原告声称工作范围不包括性交易
台媒于今年5月报道,案件在台中地院进行一审,原告担任传播小姐,过往曾经服务过男被告,她声称其工作内容是陪同客人唱歌、饮酒和聊天,1小时收费大约2,000新台币(约500港元),“亲吻看意愿,但不包括性交易”,而性交易最少是4至5小时,收费3万至4万新台币以上(约7,500至1万港元)。
传播妹指控被告性侵
2023年10月7日凌晨3时41分,男被告透过经纪公司要求原告前往旅馆陪伴,继而一起出游,下午一度换房,被告另叫1名可以提供性服务的小姐上门。由于男被由于不满该名小姐,所以支付小费要求对方离开,而原告人当时疲累入睡,遭被告性侵得逞,她痛醒求救,甚至与对方动武,最终晚上9时45分逃离旅馆。
原告人于收到当天17小时3.6万新台币(约9,000港元)费用,她回家梳洗后通知经纪公司遭性侵,案发2天后前往医院验伤和提告。
被告另召小姐上门性交 原告在旁观战
男被告否认犯罪,表示传播妹原本就有提供亲嘴、抱抱等肢体接触的服务,他承认曾叫过另1名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而当时原告不愿意离开,他询问“是要3P吗?”,但原告人回答“我留在旁边吃瓜不好吗?”,于是让她在旁“观战”。
原告被告无发生关系 事后正常互传讯息
性交易结束后,原告和被告有亲密接触,让他误认原告愿意进行性交易,但她最终拒绝,所以被告放弃,当晚7时要求原告离开,但她拖到晚上9时许才离开,被告认为原告是想收多钱,最终目送她乘搭的士离开。被指指原告离开时表现轻松,没有向柜台职员求助,他随即开车回家,双方事后互传讯息,表现正常。
案件一审 法官提出质疑判无罪
法官认为,原告在协助警方调查和在庭上作供时,内容有多处矛盾,例如她最初表示“惊醒时被告正在进行(性侵)”,之后改口称“怀疑是被性侵”,而且多次使用“推测”、“应该是”等字眼,无法明确交代到案发经过。
加上案发当日她没有即时报案,虽然在其胸围和内裤上发现带有被告DNA的精斑,但无法证明到是否强迫进行性行为,未能排除精液可能来自非性交行为,例如自慰或其他人协助清洁后才遗留,所以判处被告无罪。
控方上诉 法官维持原判
控方不服,因而提出上诉,案件在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则进行二审,法官翻查医疗报告,发现原告全身没有明显外伤,和原告声称双方曾经拉扯的说法不太一致,加上原告案发后没有即时责备被告,反而和对方正常传讯,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性侵指控,法官亦认为一审时已考虑到所有证据,没有不当之处,于是驳回上诉。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