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十一!19岁男交友app识14岁女童 5天2次爱爱 遭控告判刑曝光

撰文: 田中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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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都有法例保护儿童,一旦与未成年人士发生性行为,即属犯法,后果极之严重。台湾桃园市1名19岁男子使用交友程式时认识了1名14岁女童,5天内2次发生性关系。女童家人惊悉事件后通知社工及报案,案件日前提堂,被告在庭上认罪和愿意赔偿,法官判处2项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名成立,应执行有期徒刑5个月,缓刑2年。

被告和14岁小女友在5天内2次性交。(示意图/gettyimages)

刚相识即带返家发生关系

根据判决书,19岁陈姓被告于2023年7月透过交友程式认识14岁女童,他们陷入网恋,其后陈男相约小女友见面,陈男于7月3日和7日,即刚与女童相识不久,便先后2次带同女童前往其桃园市住所,在得到女方同意下性交。

事后女童把事件告知胞姊与母亲,并在社工的陪同下向桃园市警局妇幼警察队报案,桃园地检署起诉陈男。

法官判处被告2项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名成立,应执行有期徒刑5个月,缓刑2年。(示意图/gettyimages)

被告认罪且愿意赔偿

案件在桃园地院审理,被告在庭上认罪,而且愿意赔偿,法官考虑到被告没有案底,态度尚可,受害女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意追究被告责任,认为被告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裁定2项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名成立,每项有期徒刑3个月,经合并后,应执行有期徒刑5个月,缓刑2年,缓刑期间,被告需要接受保护管束,判决确定日起1年内完成80小时义务劳务工作,案件仍可上诉。

香港法例“衰十一”可判监5年

香港有保护保护未成年女性免受性侵犯的法例,其中俗称“衰十一”的法例即是“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意指任何男子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发生非法性交的行为,无论女童是否同意均属犯罪,最高可处5年监禁。

另外,“衰十三”的刑罚则更重,即是《刑事罪行条例》第123条规定,任何男子与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发生非法性交,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ETtoday新闻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