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伏!打工仔返新工半月辞职 老板1原因扣7日粮 网民:劳工处见

撰文: 安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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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权益应按法例行事,老板不能任意妄为。近日有打工仔在讨论区发文,指工作半月后请辞,讵料遭老板扣除7日代通知金。楼主表示不清楚原因,但强调工作前未有任何条款提及这一点,大呻“真系激到呕血”。网民指公司一般会在合约上列出相关细节,质疑条款如违反劳工法例亦属犯法,劳工处列明上班首月的试用期内辞职,应毋须付代通知金,建议楼主向劳工处提出申诉。

有打工仔在讨论区发文表示,工作半月后提出辞职,竟被老板扣除7日代通知金。(示意图 / GettyImages)

楼主在香港讨论区以“未做够半个月辞职要7日通知?”为题发帖,表示工作半个月后辞职,但出粮时惊觉遭老板扣了7日薪金作为代通知金。他不满公司未有在任何合约或讯息提及辞职要7天代通知,直言“我系完全唔知情”,又指自己投入职场十多年,从未试过任职不够1个月要代通知金,“真系呕血”。网民其后问及楼主惖公司有否在合约上注明时,楼主坦言自己并无签署任何工作合约。

不少网民质疑楼主的公司行为离谱,甚至犯法,认为楼主实际上被老板扣除一半人工,“啲老板就系博你返新工唔得闲去理”,才会刻意欺骗员工。建议楼主尽快与劳工处联络申诉。

不过有网民表示楼主没有签署任何工作合约,便无法证明曾经在那里工作,笑言“公司系可以唔出粮畀你,所以你有粮出算赚咗”。亦有人认为找劳工处求助是没有用处,“我以前做过一间公司就系咁,劳工处开嘅档案有成尺咁厚,最后啲同事都系要向公司赔钱”。

网民认为涉事老板刻意欺骗楼主,建议他尽快向劳工处求助。(《贱精先生》剧照)

事实上,《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2条的释义指出“由协议一方同意雇用另一方,而该另一方则同意以雇员身分为其雇主服务”,不论是“书面或口头、明订或隐含的协议”也可视为雇佣合约。 翻查劳工处网页,若员工在试用期内的首个月终止雇佣合约,无需给予公司代通知金。

(香港讨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