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平权案.三|性小众权益与传统家庭价值 是碰撞还是共存
香港社会对于性小众权益的保障处于尴尬状态,一方面有很多人认同性别平等的进步价值,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担心同志平权将会破坏传统婚姻和家庭观念,每每触及立法问题总会引起轩然大波。面对时代变迁,有为政府理应带领社会积极面对争议、寻找全新共识。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朱敏健就曾表示,性小众权益与家庭核心价值不一定有冲突,“如果精心设计法律条文,经过社会广泛咨询,说不定能缓和两者的冲突,将今日看不到出路的事变成可能。为何不让我们去试呢?”
“同性伴侣平权案”深度报道三之三
“传统婚姻” 没有确切定义
无论是由2011年至2018年为海外同性伴侣申请受养人签证的QT案,由2018年至2023年为海外同性婚权争取法定承认的岑子杰案,还是上周一(2月26日)获批终极上诉的涉及同性伴侣权益的公屋案、居屋案、遗产案,总有声音担心这些源自性小众群体的司法覆核挑战,将会动摇香港的传统婚姻和家庭价值。特区政府对此也相对保守,例如2009年修订《家庭暴力条例》时,本来拟将同性同居伴侣纳入受保障范围,不料引起反同人士群起攻之,最后只能将条例改名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传统婚姻”和“家庭价值”显得相当神圣。然而,在中西荟萃的香港,什么才是“传统婚姻”,“家庭价值”又具备什么内涵,似乎并没有认真讨论。事实上,在香港的风俗历史中,很难找到“传统婚姻”的确切定义,因为婚姻制度随着历史和社会变革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没有人能说得准究竟要追溯到哪一个年代才算是“传统”?如果“传统婚姻”指的是“一男一女”的法定婚姻形式,也值得斟酌,因为一夫一妻制是于1971年10月7日才正式生效,至今只有50多年历史。如果“传统婚姻”着重的是传宗接代,那么在今日生育率只0.8、排在全球倒数第一的香港,恐怕许多伴侣都不符合这一标准。
至于“家庭价值”,同样处于流变之中。港府政策研究机构中央政策组曾委托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所分析“家人之间关系”的调查数据,并于2014年3月发布《家在香港》报告。报告指出,香港人的家庭观念相当传统,但家庭结构转趋多元化,“非传统”家庭已经成为当时香港的主流之一 。例如受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居住空间狭小的限制,“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取代了传统的“主干家庭”(Stem family)成为主流,同时有不少住户来自单亲家庭、离异家庭、分隔家庭、跨代家庭、同居家庭。
“家庭价值”早已发声变化
尽管“传统婚姻”和“家庭价值”难以明确定义,但我们可以回归初衷,尝试理解这些概念所承载的意义。1970年代初期,为了控制人口增长,以免妨碍城市发展,家庭计划指导会(家计会)推行许多宣传运动,适合香港这个现代化城市的“四人核心家庭”概念逐渐形成并普及起来,取代过往的“主干家庭”。回归后,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在《施政报告2021》提出:“我们的社会一向重视家庭。在融洽的家庭中,家人互相照顾和关怀,这种关系是难以取代的。”继任特首的曾荫权也在2005和2006年的《施政报告》中强调:“重视家庭是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念,和睦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在政府的视角中,推广家庭价值不仅是推广一种观念,更是为了巩固这个社会福利、税收、房屋与教育一系列社会制度下的单位,完善家庭内部照顾、抚育和再生产的劳动分工。因此,如何定义理想家庭的架构,往往与如何制定人口治理政策息息相关。但在这样的视角下,无论是单亲家庭,还是跨境家庭,同样面临与同性伴侣相似的问题,而政府需要设法让这些非主流模式的家庭融入现有社会福利分配体系,以家人之间的相互扶持作为主要的手段,以社会福利服务作为次要的支援,从而维护不同型态家庭的福祉。
随着时代变迁,当婚姻制度外的伴侣、无论同性或是异性成为越来越多住户的型态时,政府也有义务带领社会寻找新的价值共识。平机会主席朱敏健就曾表示,性小众权益与家庭核心价值不一定有冲突:“如果精心设计法律条文,经过社会广泛咨询,说不定能缓和两者的冲突,将今日看不到出路的事变成可能。为何不让我们去试呢?”
积极面对方可化解冲突
香港同志群体争取权益时,同样强调“家庭价值”,并且主张按照本地社会文化发展自身同志理念。1996年12月,香港举办第一届华人同志交流大会,大会宣示:“西方同志运动,是建基于个人主义的经济与文化体系,而发展出争取个人自由和权益的对抗式政治。以个人现身、集体游行及法律改革为本的对抗式西方同志运动,不一定适合以家庭宗族为本,强调和谐人伦及社会关系的华人社会。我们应该按华人社会及同志的独特处境,发展出适合自身文化处境的同志理念,让同志健康和谐地融和在大社会里”。
那么,什么才是适合华人社会的同志理念呢?香港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江绍祺在其著作《华人男同志跨地域研究 》中指出,当年香港同志运动着力于强调同志“良好公民”(具生产力且有贡献的社会成员)的形象,来表达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即同志与其他人一样认同香港政府所提倡的核心价值,例如“有爱的家庭、长久的伴侣关系、成功的香港经济、工作伦理,以及美味的食物”。江绍祺的研究还指出,部分行为激进或是表达政治诉求的同志组织,会被主流同志群体认定是“令同志社群蒙羞”,有些同志组织甚至会和他们划清界线,认为自己才是“良好的”同性恋者。
不过,无论是怎样的同性恋者,政府都不应该回避如何保障他们权益;正如岑子杰案,终审法院裁定特区政府有义务为承认同性伴侣关系设立替代制度。在其它地区,同类替代框架通常被称为“民事结合”(Civil Union),可以为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提供一定法律保障。岑子杰案引发社会讨论香港出现同性伴侣民事结合的可能性,而大律师马亚山提醒:“设立两套独立的制度存在一些风险,异性恋伴侣可能前来要求民事结合”。
“民事结合”同样存在风险
英国2004年通过《民事伴侣法》引入民事伴侣关系,在婚姻制度之外为同性伴侣提供与异性伴侣类似的法律权利。然而,一对异性情侣于2014年申请民事结合被驳回后,两人以禁止异性恋伴侣选择民事结合是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为由申请违宪审查,最终于2018年在最高法院胜诉。这对情侣之所以想要选择民事结合而非迈入婚姻,是因为他们认为婚姻是一种性别不平等的父权制度,例如他们不乐见孩子和妻子要跟随丈夫的姓氏,希望以平等伴侣的身份养育孩子。他们的申诉获得很多同性和异性恋人士的支持。从此之后,“民事结合”成为英国伴侣在“结婚”与“不结婚”之外的第三种选择。
相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法国。法国法律中的“民事团结协议(PACS)”同时适用于同性及异性伴侣,广受社会大众欢迎。在PACS刚通过立法的1999年,所缔结的民事伴侣中有42%为同性伴侣,而在2013年同性婚姻合法化后,PACS伴侣中已经有95%以上的是异性伴侣。同一时间,每年缔结的PACS伴侣数量呈现增长趋势。
香港需要看到世界变化
无论是争取同性伴侣婚姻,还是争取异性伴侣的民事结合,背后都反映出社会观念对家庭结构和价值潜移默化的影响。相比之下,香港的家庭观念更加传统和保守,但也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而出现微妙的变化:结婚率下降,生育率全球倒数,而这在“移民潮”和“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成为格外棘手的难题。海外一些地区,“共居”、“多元成家”等非传统婚姻和家庭,已经成为不婚育和独身长者的选项之一。
在2016年,英国北伦敦落成一个共居社区,只有50岁以上女性才能入住,共居成员们是一群相互照看、而不是彼此照顾的邻居。日本房产事业局的报告也指出,共屋型的租房在2000年逐渐崛起,住户除了有自己的独立卧房外,厨房、餐厅和洗衣房等其它空间都是与全户居民一起共享。这些居住模式也改变了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庭结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变得更加稳定,长者不会因为伴侣或子女的离开而失去依靠。
香港如何认识这些变化,又如何回应这些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