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会角色・中 |行政立法关系——威权与民主自相矛盾?

撰文: 黄舜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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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时期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是以港督集大权为一身,立法机关几乎完全依附于行政首长,不可能对行政机关作出太大监察和制衡;直到“末代港督”彭定康推动政改,立法局才有部份直选议席,亦有少部份涉及公共政策的议员法案获得通过。回归后香港延续行政主导模式,原则上是让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相制衡和互相配合,但过往一段时间不少人都把香港政体理解成为“三权分立”,尤其是大多数透过直选晋身议会的泛民主派议员,更加深信议会主责监督政府。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曾在1990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说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既互相配合;为了保持香港的稳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长官应有实权,但同时也要受到制约。”

然而,在行政主导的设计之下,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也受到一定限制......

详细内容请阅读第322期《香港01》电子周报(2022年6月20日)《“行政主导”之下的行政立法关系——威权与民主自相矛盾?》。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试阅电子周报,浏览更多深度报道。

回归后,《基本法》赋予了行政长官超然的宪制地位,是香港特区和香港特区政府的“双首长”。(卢翊铭摄)
纵使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处处设限,但《基本法》仍然为立法机关留有质询权、通过或否决权力,包括法案、税收、公共开支和财政预算等政府提案,都须经立法会通过。图为《基本法》73条。(《香港01》制图)
愈见“政治化”的议会之中,这种“威权”和“民主”的内在矛盾日益深化。作为“议会少数”的泛民议员由于缺乏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工具,转而以极端的手段“瘫痪”政府施政。(李泽彤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