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会角色・中 |行政立法关系——威权与民主自相矛盾?
撰文: 黄舜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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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时期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是以港督集大权为一身,立法机关几乎完全依附于行政首长,不可能对行政机关作出太大监察和制衡;直到“末代港督”彭定康推动政改,立法局才有部份直选议席,亦有少部份涉及公共政策的议员法案获得通过。回归后香港延续行政主导模式,原则上是让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相制衡和互相配合,但过往一段时间不少人都把香港政体理解成为“三权分立”,尤其是大多数透过直选晋身议会的泛民主派议员,更加深信议会主责监督政府。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曾在1990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说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既互相配合;为了保持香港的稳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长官应有实权,但同时也要受到制约。”
然而,在行政主导的设计之下,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也受到一定限制......
详细内容请阅读第322期《香港01》电子周报(2022年6月20日)《“行政主导”之下的行政立法关系——威权与民主自相矛盾?》。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试阅电子周报,浏览更多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