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改革.一|自选律师VS指派律师 哪种做法更符合司法公义?

撰文: 戴小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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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是香港法治重要一环,每年平均有超过8,000名平民百姓受惠,借此保障自身权益。不过,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及其辖下法律援助署早前(10月26日)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措施》文件,却引发不少争议,当中规定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刑事案件不再任由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师,而是由法援署长指派律师。有人担心此举或损害受助人的选择自由,也有人认为指派律师更能保障人人平等原则——究竟哪种做法才更符合司法公义呢?

“法援改革”系列四之一

陈文敏认为,若撤销受助人提名律师的安排,令申请人连提名或反对的机会也没有,没法表达他的自由意愿,便有可能违反《基本法》。(资料图片)
熊运信指,“法援指派律师”不等同“剥削提名律师”,而“提名律师”亦不等同“挑选律师”,“从来不是要谁就给谁。”(黄宝莹摄)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顾敏康认为,指派律师都能秉承法律专业。(资料图片)

详情请阅读2021年12月13日出版的第295期《香港01》电子周报《自选律师VS指派律师 哪种做法更符合司法公义?》。按此试阅电子周报,阅读更多深度报道。

法援改革.一|自选律师VS指派律师 哪种做法更符合司法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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