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斗争”下的香港法治——由David Perry被迫辞任说起
【新闻背景:2021年1月12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批准英国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代表律政司出任检控官,而检控案件则是黎智英、李柱铭等共9人涉嫌于2019年8月18日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案件将于2021年2月开庭。在2021年1月20日,也就是上述新闻发出的8日后,律政司发出声明转述Perry鉴于来自英国社会的压力和批评,决定不再担任该案的检控官。】
什么是外判律师
香港所有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均由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行使。落实到具体案件时,律政司将派出检控官履行公诉的义务。
和所有人口高度密集的国际大都市一样,香港出现的各式各样刑事案件众多,每日在7个裁判法院,区域法院以及高等法院开庭的案件过百宗。因此,按照惯例,律政司除了会安排自己的政府律师充当检控官外,也会将某些案件外判给私人律师(包括事务律师和大律师)以纾缓压力,而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的案件,律政司也可聘请在私人领域执业的资深大律师。
如要成为律政司的外判律师名册的一员,需要接受律政司的集中培训并且通过考核。“香港新方向”成员当中也有律师是在律政司外判律师名册上。根据他们的回馈,普遍认为这项机制能够促进控辩双方在日常工作中换位思考,有利于维持司法尺度上的均衡,行之有效。
为什么英国御用大律师可以来港做检控官
律政司除了会将刑事案件外判给本地私人律师,在遇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关注度的案件,也会邀请在英国私人领域执业的御用大律师,成为外判检控官,以加强检控方的实力。
不过要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参与案件,便不是律政司单方面可以决定。由于御用大律师并没有香港的执业资格,因此律政司必须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专案认许”(ad hoc admission)。也就是由高等法院针对个案颁发执业许可,该许可的效力只能允许该御用大律师在指定的一个案件中执业。
上述的专案认许申请除了可以由律政司提出用以聘请专案检控官,辩方也同样可以申请英国御用大律师作为专案辩护律师来港执业。而无论是辩方还是控方提出的申请,在高等法院的批复过程中,香港大律师公会都有权参与包括反对该项申请。反对的理由通常是基于该案件可以由本地大律师胜任,无须聘请海外大律师。
在上述涉及黎智英的案件中,香港大律师公会便基于该等理由,反对律政司聘请David Perry的申请。但最终高等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认为辩方将会提出的法律争议,会造成对香港《公安条例》的系统性挑战,也涉及极为困难复杂的争议,亦与重要的公民权利攸关,而Perry作为相关议题的国际翘楚,对于该法律的发展会有重要贡献并且符合公众利益。因此,高等法院批准了律政司的申请。
事实上,Perry的足迹早已遍布近年来香港的重大刑事案件当中,包括作为首席检控官参与陈振聪案,新地案(被告包括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郭炳江,郭炳联)以及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案。
尽管每年能够通过专案认许申请来港从事刑事领域执业的资深大律师凤毛麟角,不过香港的海外律师专案认许制度,以及终审法院委聘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一直以来都是香港在以《基本法》为根基的普通法制度下对外开放的窗口,亦为香港的国际都市及国际金融商贸中心地位,提供了法治方面的认受性。
“国际政治斗争 ”下的香港法治
然而, 在高等法院批准Perry专案认许的8天后,Perry被迫于英国国内压力下请辞,退出案件。那这个压力到底源自哪个方面呢?
英国外交大臣蓝韬文(Dominic Raab)日前接受英国天空新闻台的访问时,质疑Perry接受检控官一职并说道:
“I don’t understand how anyone of good conscience, from the world-leading legal profession that we have, would take a case where they will have to apply the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at the behest of the authorities in Beijing, which is directly violating, undermining the freedom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Frankly, I think people watching this would regard it as pretty mercenary to be taking up that kind of case.”(我不理解任何一个来自于世界领先的法律专业并拥有良知的人,会接受这样的一个案子。他们明知道将要应中国当局的要求去适用国安法,这是直接违反并且损害香港人民的自由......坦率来说,我相信我们都会认为去接这样类型的案件的人士,就如同去充当雇佣兵一般唯利是图。 )
很明显蓝韬文在整个表态中简单地立场先行,结果简单到连基本事实都弄错了。
Perry被委聘的案件所涉控罪是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是香港《公安条例》下的罪行,该条例是在1967年殖民地政府管理下通过的法律,和《港区国安法》并没有任何关系。而该案件发生在2019年8月18日,当时《港区国安法》也尚未立法,依据国安法不得溯及以往的规定,国安法并不会适用于当天发生的事件。
蓝韬文“义愤填膺”地声称这个案件损害香港人民的自由。倘若蓝韬文真的关心香港人民的自由以及香港的刑事司法公正,难道由来自蓝韬文口中“世界领先的法律行业”的御用资深大律师来公正公平地检控此次案件就不能维护香港人民的自由与法治吗?从蓝韬文的言辞中,我们反而只能看到他对自己国家的“世界领先的法律行业”,对自己国家的御用资深大律师,并没有信心。
蓝韬文迫不及待地将这个案件联系到《港区国安法》并进而指责中国政权,想必他并没有意识到香港律政司能够基于案件的敏感性从而决定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这一做法本身已经体现了律政司不受干涉地行使检控权。
无独有偶,蓝韬文早在2020年11月的《香港半年报告书》中提出,因应中国颁布《港区国安法》,将考虑停止派遣英国法官出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出发点如出一辙,伪善一如既往。
倘若蓝韬文真切关心香港法治以及香港人民自由,维护《中英联合声明》中对香港的承诺,应该继续与香港法律体系进行良性的交流,而不是切断通道。
倘若蓝韬文真的以英国的“世界领先的法律行业”为荣,就更不会如此揣测和诋毁自己本国的法律界翘楚的专业和操守。
也许对蓝韬文这类政客而言,之于香港法治和人民自由,甚至之于英国的法律界的声誉和操守,高举“反中”旗帜和掺和“国际政治斗争 ”更为重要。
法治是香港的活力及动力的保障与来源
“一国两制”是宪法及《基本法》为香港订立的管治基础。在一国的前提下,让香港保留与其自身的历史、社会和宪制地位相适应的、区别于内地的社会制度,从而充分发挥香港的活力和优势,最终令香港可以继续为她的市民、为整个国家乃至为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作出贡献。这是“一国两制”缔造者和实践者的创举,也是初心。
法治是“一国两制”的重要部分,也是香港社会制度的重要根基。随著近年来,西方针对中国的意识形态之争愈演愈烈,香港这座国际城市也不可避免地被卷入这云波诡谲的时代。即使经历了百余年的洗礼和累积,香港的法治在面对这样复杂的政治局面时,偶尔也显露出其力不从心的一面。但是,这不恰恰正是考验香港法治生命力的时候吗?
有人说“法律无关政治”。持此说者,对“法治”一词的理解显然流于肤浅。法律本就是政治的产物,法治也不可能从政治抽离而独善其身。香港的法律界作为香港法治的守护者,在这个大时代下,更应主动思考应如何应对复杂局面,如何善用积累已久的深厚根基和国际一流的法律资源以保证香港法治的持续和活力。
“香港新方向”作为“一国两制”的最坚定支持者,一直坚信香港的法治有足够的韧性。香港法律体系具有国际性、开放性的优势,只要能够继续与时并进,保持与“一国两制”相适应,就能经受住国际政治格局风云变幻的考验。一个符合“一国两制”、稳健开放、面向国际的香港法治体系,是香港市民之福,是“一国两制”的初衷,更是国家对香港特区的殷切期盼。
香港新方向
成员来自五湖四海,包括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医生、校长、大学教授、教师、社工、心理学家、记者、导演、资讯达人、会计师、银行家、企业家等等。虽然成长经历各不相同,但都拥有一份真正热爱香港的家国情怀,以及愿意实事求是去作出改变的实干精神。矢志倡导有为政府,打破资本垄断,重建香港和内地之间的真诚交流和信任互利,为香港寻找一个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