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毙伊朗指挥官 美国如何开脱谋杀罪名?

撰文: 曾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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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伊朗革命卫队圣城军(Quds Force)领袖苏莱曼尼(Qassem Soleimani)和伊拉克民兵组织真主党旅(Kata'ib Hezbollah)创办人穆罕迪斯(Abu Mahdi al-Muhandis)等一行六人,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机场附近遭美军空袭身亡。美国国防部其后证实,空袭是在“特朗普总统的指导下”执行。苏雷曼尼等人之死,不单使中东地缘政治局势诡变,同时亦带出复杂的法律问题:美国有何法理基础,不但侵犯了他国主权,更将位高权重的伊朗“第二号人物”击杀?
这次刺杀行动在美国内外均引起激烈争议。美国众议院议长佩洛西(Nancy Pelosi)事后批评,特朗普批准这次军事行动“危及美国人”,并引援1973年的《战争权力决议》,指出总统须寻求国会批准才能发动战争,但这普遍的国内法观点,却未指出是次空袭在国际法的属性,更无法分辨行动是属暗杀(assassination)、狙杀(targeted killing),还是法外处决(extrajudicial execution)。

美国有何法理基础,不但侵犯了他国主权,更将位高权重的伊朗“第二号人物”苏莱曼尼击杀?(AP)

谋杀的种类

纵然不少传媒都用“暗杀”来形容苏莱曼尼之死,但遣词用字的细微差异,足可直接影响行动的合法性,故在判定谋杀的种类前,可先看看美方事后的解说。空袭当日,五角大楼发表声明指出,苏莱曼尼“正在积极制定行动……攻击美国外交官和人员”;翌日,美国国务卿蓬佩奥(Mike Pompeo)、国家安全顾问奥布莱恩(Robert O'Brien)分别指控苏莱曼尼“制定中的计划”属于“迫在眉睫的威胁”;1月7日,特朗普再称“(苏莱曼尼)有可怕的过去。他是恐怖分子”,尝试把时间轴拉长,合理化空袭行动。问题是,即便美国在官方口径上,统一以“狙杀”来表述事件,惟这又是否符合狙杀在国际法的门槛要求?

2020年1月7日,伊朗克尔曼市有大批群众悼念苏莱曼尼。(AP)

要厘清“狙杀”所指何物,须先了解“暗杀”与“法外处决”的本意。麻州大学阿默斯特分校政治学教授Charli Carpenter指出,虽然“暗杀”本身在国际法上未有定义,但早在1907年确立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s)已明确写道,“在敌对地区暗杀和谋杀士兵或公民”是不被容许的。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媒体揭发中央情报局(CIA)策划了一系列暗杀行动,包括多次企图杀死古巴领袖卡斯特罗(Fidel Castro),参议院调查后,时任美国总统福特(Gerald Ford)在1976年以行政命令禁止美国政府人员执行政治暗杀。此后多任美国总统有类似做法。1998年确立的《罗马规约》(Rome Statute)亦隐含暗杀可视作战争罪行的条文。

另一方面,法外处决的定义较为清楚,即政府机构或个人在未经任何司法或法律程序的批准下杀死某人。

有趣的是,国际法中其实没有“狙杀”这个修辞,仅在联合国特别调查报告里略有阐释。狙杀是指“国家在和平或武装冲突期间,有预谋地消灭在羁押范围外的特定人物”。但据《外交政策》副总编辑Uri Friedman指出,这个词汇是人权组织“美洲观察”在1986年开始使用,意思与暗杀相近,以区别萨尔瓦多军队在战场外杀死特定目标及“死亡小队”的无差别谋杀。尽管用字略有不同,惟组织认为两者皆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与战争的通用守则。

由此可见,虽然不少法律对暗杀并无清晰定义,但可以肯定,暗杀在不同时空和情况均是被禁止的。可是,即使世人知道夺取他人性命有违现代道德规范,惟暴力作为现实中解决政治争端的终极手段,法律却未有断言拒绝国家在“迫在眉睫”下杀人的权利。然而,其逻辑一如个人因自卫而杀人,需要仔细斟酌。

苏莱曼尼之死团结世界各地不少穆斯林。(路透社)

后911时期的立场转变

本世纪开始之际,美国对这种不带有迫在眉睫威胁的法外处决曾抱持拒绝的态度。例如,2001年7月,美国驻以色列大使英迪克(Martin Indyk)曾谴责特拉维夫对巴勒斯坦恐怖分子的狙杀行动,并说“美国政府有非常明确的记录反对狙杀……他们是被法外处决,我们不支持这一点。”但当两个月后发生911事件之后,不论时任美国总统小布什,还是后来的白宫主人奥巴马和特朗普,都采用了“非常时期、非常手段”和“除之而后快”的行事逻辑,将一切既有法律原则抛诸脑后。

2002年11月,小布什为报复两年前造成17名美军死亡的“科尔号驱逐舰(USS Cole)爆炸案”,首次批准以无人机执行反恐空袭,杀死藏身于也门的爆炸案疑犯之一Qaed Salim Sinan al-Harethi,惟其罪行不但未经法律程序确认,空袭更杀死了另外五名疑似盖达成员。

到了奥巴马时期,美国在反恐战争旗号下秘密执行的空袭比小布什任内多出近十倍。根据独立监察机构“调查报道局”(Bureau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统计,在奥巴马八年任期内,美国发动了563次袭击,大多以无人机执行,在巴基斯坦、索马里和也门估计造成384至807名平民死亡,狙杀的准绳度有多高,由此可见一斑。

美国智库外交关系协会(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曾分析华府在911后采用狙杀策略的主要因由与理据,指白宫认为《联合国宪章》第51条已赋予美国“自卫权利”,当中包括狙杀正计划袭击的人物,而如果该国不愿或无法有效应对威胁,美方可在未经(主权国)事先同意下,保有单方面追捕目标的特权(prerogative)。从中可见,美国的狙杀政策本身就没有将别国主权列作考虑。

美军无人机1月3日在伊拉克巴格达机场狙杀苏莱曼尼。(AP)

因时制宜仍须遵守原则

虽然恐怖组织的存在会构成威胁,但如同行使自我防卫权利而杀人,其动机必然是生命遭遇存亡之急,方能正当化杀人的行为。可是,即使美国的反恐战争有其正当性,但过去的狙杀行动不仅造成大量无辜平民伤亡,对不少击杀目标的定性也充满争议,例如宣称苏莱曼尼是联合国公认的恐怖分子(事实上苏莱曼尼仅被列为制裁对象)。从国际法来看,美国不少行动缺乏充足理据。

首先,在1949年议定的《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s)第三条订明,在面对“不实际参与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不得对其“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是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美军违反这个原则的经典案例,莫过于2011年在巴基斯坦狙杀盖达组织领袖拉登(Osama bin Laden)时,涉嫌“活捉”拉登后在其家人面前将他处决。虽然大多数人都认定拉登死有余辜,但不能就此忽略程序公义。

美军违反这个原则的经典案例,莫过于2011年在巴基斯坦狙杀盖达组织领袖拉登(Osama bin Laden)时,涉嫌“活捉”拉登后在其家人面前将他处决。(AP)

其次,即使是证据确凿,国家对付恐怖分子的手法亦须符合战争法的相称原则(proportionality),即谋杀的军事价值及其附带损伤须取得平衡。例如,国际特赦组织的调查指出,2017以来美军在索马里执行的100多次空袭中,至少造成14名平民丧生;另外,截至去年1月底,在与“伊斯兰国”(ISIS)的战役中,美国为首的盟军在伊拉克和叙利亚造成至少1,257名平民死亡。尽管我们难以量化每个人的生命价值,以取得相称原则要求的“平衡”,但为消灭恐怖分子而误杀大量平民,不但道德上存在极大争议,成效上亦存疑问,反而可能使恐怖组织把这些伤亡转化为政治宣传,吸纳新成员。

美国空袭杀害苏莱曼尼欠缺合法、正当的理由。(路透社)

国家之所以被认为拥有使用暴力的垄断权,是要避免出现英国哲家学霍布斯(Thomas Hobbes)所言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对抗每个人”的原始竞争。历史上有不少以正义之名出师的暴行,例如二战时期盟军为胁迫日德尽快投降,对德国德雷斯顿和日本东京执行大轰炸,造成数十万计平民死亡。后世衡量这些行动功过,最简单的基准是“成王败寇”,更进一步的区分则立足于受攻击对象在相关军事对抗中是否正当。

二战中,德、日是举世公认的侵略者,用非常手段阻止两国继续为人类社会带来浩劫也就显得理所当然。但二战毕竟不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常态,而正是为了避免国家将“非常时期、非常手段”的蛮行常态化,才有需要在现实中对国家使用暴力的行为加以规范,尝试保障人类生命不会被无辜拖入暴力漩涡。

不论是用暗杀、狙杀,还是法外处决的文字游戏来表述苏莱曼尼之死,美国在非交战时期的空袭行动均不见得有任何合法、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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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刊登于第198期《香港01》周报(2020年1月20日)《美国如何开脱谋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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