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组人员过劳.四】 疲劳管理制度存漏洞 催生“漏网之鱼”

撰文: 李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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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沿用多年的机组人员疲劳管理制度,能否确实反映机组人员疲劳状况,一直备受各界质疑。由涵盖面不足、航空公司对是否上报疲劳报告至有关当局具决定权等漏洞可见,有关制度必须尽快改革,才能改善飞行安全。民航处自2016年起就现行“23小时规则”进行检讨,但时至今日进度如何?

承接上文:【机组人员过劳.三】机师、空服员成“最低公约数”

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本地航空公司有责任设立最少两层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设立内部安全管理系统(SMS)处理一般机组人员疲劳个案,以及藉强制呈报事故计划(MOR Scheme)向民航处通报可能会影响飞机航行、事故风险较高的疲劳个案,以便跟进机组人员过劳问题。

然而上述机制能否确实反映机组人员疲劳状况,一直备受各界质疑。以国泰2014年接获近1,100份机组人员疲劳报告为例,民航处声明指,经分析该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后,发现当中只有约2.6%即29份报告须强制向该处呈报,因此评定有关个案的整体风险水平不高。

民航处指,在1,400份由国泰于2014年缴交的疲劳报告中,仅有2.6%须强制呈报。(资料图片/黄永俊摄)

为了解机组人员疲劳状况有否加剧,《香港01》向国泰、港航和民航处去信查询过去五年接获的疲劳报告个案,两所本地航空公司至截稿前均未有回复。民航处发言人则回复指,该处于2018年收到各大航空公司通报57份疲劳报告,经调查后认为有关个案的风险水平不属强制呈报级别,故交由航空公司自行跟进。

就民航处提供数字,《香港01》向职工盟主席暨香港空勤人员总工会理事吴敏儿求证。她透露,职工盟辖下六个本地航空公司工会年均接获200至300宗过劳个案,虽因个别公司尚未设立工会、或会出现“漏网之鱼”,但仍反映机组人员实际疲劳程度远较当局所述严重,“Fatigue(疲劳)在航空界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指控,因为涉及民航法例和空勤资格事宜,机组人员不会胡乱声称自己出现疲劳状况……但现行机制又能否确实反映他们的疲劳程度,却是另一回事。”

吴敏儿认为,本港机组人员疲劳情况远较当局所认知严重。(高仲明摄)

民航处亦鼓励本地航空公司,额外引入不属国际民航组织强制规定的“疲劳风险管理系统”(FRMS)。有关系统在接获机组人员的疲劳报告后,将透过其睡眠记录、当值期间生理和情绪反应等资料,评估现有轮值制度、工作流程和飞行模式是否存在疲劳隐患,并会邀请民航当局、航空公司管理层、机组人员和医学界代表组成安全委员会,定期商讨如何藉修订航务规定改善员工过劳问题。

本地各大航空公司自2010年起陆续引入FRMS,其中国泰更在其可持续发展报告形容,有关系统要求“远超于”民航处现行规定,并有望将机组人员疲劳降至“最低合理可行”程度。惟吴敏儿指出,本地各大航空公司目前仅将FRMS应用至机师,空服员即使出现疲劳状况,只能自行求医或申请放病假调适,未必能够反映本港空勤人员整体疲劳程度。

国泰现有内部安全管理系统(SMS)架构。(国泰2018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除了FRMS,机组人员若认为特定航线或更次容易引致疲劳,亦可撰写报告沿内部途径向管理层反映,不过吴敏儿表示,航空公司也有权以员工所述情形风险程度尚低为由,不向民航处通报。她续说,工会不时接获机组人员反映,上司竟叮嘱他们不要上报疲劳状况,以免“惹麻烦上身”、影响未来收入及晋升机会。

吴敏儿所指的“麻烦”,是本地航空公司普遍实施的员工健康监察制度。她解释,航空公司一旦发现机组人员频密告假,会把有关人员列入监察名单,期间该人员若再请病假,可能会被公司以不适合执行飞行职务为由,暂时甚至永久停飞,“公司口口声声关心员工健康,实际却是以行政手段施压,令他们即使过劳、染病均不敢请假。”

在今年上半年香港爆发麻疹期间,卫生防护中心证实一名国泰机师于3月中出现麻疹症状时,未有求诊或申请病假,更九度上飞机值勤。吴敏儿重申,航空公司若得知机组人员过劳或健康欠佳,仍然要求其执行飞行职务,已经违反现行民航法例中,关于机组人员可以疲劳或患病为由拒绝担任空勤岗位的规定,“法例制订是有原因的,是否要到‘大吉利是’出意外的时候,才明白它的重要性?”

《1995年飞航(香港)令》规定,机组人员有责任在相信自己受疲惫影响,或是有机会受疲惫影响,导致其保持飞机安全运作的能力减弱的情况下,拒绝担任空勤岗位;航空公司亦有责任不容许出现上述状况的机组人员,进行空勤工作,并就有关情况向民航当局报告。

今年麻疹爆发期间,国泰有机师和空服员,先后被揭发出现麻疹症状期间上机执勤。(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加强疲管从严从急

就本港机组人员疲劳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时任运房局局长张炳良于2016年书面回复立法会议员提问时,曾透露在国际航空规管模式持续演变、科学研究不断有新发现下,民航处现正就“23小时规则”进行检讨,并会视乎检讨结果,考虑应否更新现行安排。

民航处发言人回复《香港01》查询时表示,该处曾草拟不同方案多次广泛咨询航空公司、工会,以及具备航空医学资格的医生等持份者,惟各方均对草拟方案有不同意见,加上修改方案的复杂性,故一直未有定案,预计短期内再就新方案征询持份者意见。

张炳良曾指,民航处正就“23小时规则”进行检讨。(资料图片/陈焯𪸩摄)

有参与“23小时规则”检讨咨询的本地民航业界人士透露,民航处其中一个研究方向是参考欧盟辖下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规定,将机组人员值勤时间(由候命职务开始至飞行职务结束)上限缩短至18小时。不过有关人士认为,与其单方面调整值勤时间长短,倒不如从改善机组人员作息安排、提升现有疲劳管理制度成效着手,才能有效维护飞行安全。

现行民航处指引文件《防止空勤人员出现疲态》(CAD 371)虽有为受时差影响(Unacclimatised)的机组人员,制订较短的飞行职务时段、较长的休息时间作缓冲,然而该指引仅将昼夜节律等人体生理规律列为编更参考事项,而欧盟早于2016年修订其航空指引文件,将凌晨2时至6时列为“昼夜节律低谷时段”(Window of Circadian Low),规定当地航空公司当指派机组人员于该时段执行飞行职务时,不得安排其多于四班航班连续值勤,避免出现过劳疏忽现象,否则将面临罚款、警告甚至吊销营业许可等惩处。

欧盟将凌晨2时至6时列为“昼夜节律低谷时段”(Window of Circadian Low),限制机组人员值勤时间。(EASA图片)

另外,就不同飞机型号的机组人员休息设施有别、或未能满足长时间值勤的休息需要,欧盟亦按飞机休息设备完善程度分为一至三级,当地航空公司若采用未有配备员工专用床位、座椅斜倚45度以下的飞机,将不能透过增加机组人员值勤人数,延长原先的飞行时间上限。

相反,若航空公司采用休息设备较佳的飞机,则可向欧盟民航当局申请更长的飞行时间,为业界改善机组人员休息质素提供诱因。

欧盟规定员工休息设备较鹎佳的飞机,能有更长的飞行时间。图为A380客机的员工休息室。(网上图片)

为确保机组人员不会因上报疲劳状况而“有手尾跟”,欧盟亦早于2013年推行“吹哨者”(Whistleblower)保障政策,保护向民航当局举报飞行安全事宜的机组人员身份。以英国实施多年的“航空人为因素事宜举报计划”(CHIRP for Aviation)为例,有关机构会定期发表报告,在保密举报者身份的前提下记录航空公司的涉嫌违规事项,包括频密超时飞行、机组人员休息时间过短等,供民航当局跟进。

英国CHIRP for Aviation计划会定期发表航空公司涉嫌违规个案报告,供民航当局跟进。(高仲明摄)

“其实最大问题并非民航法例本身,而是航空公司做法虽然合法,但会使员工累垮。”吴敏儿强调,全球超过七成的航空事故均与人为忽疏或失误有关,因此民航当局必须提高现有机组人员疲劳管理制度的效能,才能保障飞行安全,“如果要压榨员工的休息时间、强逼其在疲劳状态下工作,才能维持航班运作畅顺,相信该公司的发展前景均‘好极有限’。”

本身是民航机师的立法会议员谭文豪亦认同,本港民航法例理论上与欧美水平看齐,问题却在于现有机组人员疲劳管理制度,或未能防止员工承受不必要的工作压力,“例如航空公司可延至候命时间最后一刻,才通知机组人员报到,虽然没有犯规,但却令员工无法计划作息,亦变相迫使他们‘做足’23小时”,期望民航处多加关注。

谭文豪认为,现有疲管制度或无法防止机组人员承受不必要的工作压力。(资料图片/林若勤摄)

机师、空服员是确保飞机航行稳妥无误的第一道防线,一旦他们因过劳失去判断力而犯下错误,代价将是数以百计乘客的生命。民航当局理应藉疲劳管理制度,规范航空运输服务营运商的人力管理方式,才能保障广大旅客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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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节录自第176期《香港01》周报(2019年8月19日)《机师、空服员过劳严重  疲劳管理制度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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