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窃取国家秘密罪 杜淦堃︰可考虑以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

撰文: 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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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公众咨询工作开展,“窃取国家秘密”是否可以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备受关注,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指,他初步的个人意见认为有讨论空间,认为要清楚说明引用要求,包括举证责任以及可以引用的情况,门槛亦不能太低,以防滥用。

杜淦堃指咨询文件已公布,公会仍研究有关文件,会适时提供意见,现阶段未有全面的看法,他的个人意见初步认为的确有讨论空间,可考虑以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他提到其他司法管辖区在窃取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引入公众利益作为答辩理由,如果23条立法要引入答辩理由,就要清楚说明引用要求,包括举证责任,以及在甚么情况下可以引用,门槛亦不能太低,以防有人滥用。

对于有意见认为新闻工作者才能引用“公众利益”作为答辩理由,杜淦堃认为若任何人都有机会干犯窃密罪,就应该一视同仁,让所有人都可引用,才是较适合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