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改组|点名批杨于铭断章取义 梁振英:教育管理责在政府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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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长官梁振英今早(27日)在社文平台发文,点名反驳中大校友评议会选任校董杨于铭,质疑由校董议员提出的中大改革草案涉违《基本法》保障院校自主是断章取义。梁振英称他以前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提意见,根据《基本法》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等问题,主体职权和责任在特区政府。

梁振英的结论是:“可见‘院校自主’、‘学术自由’自2019年黑暴之后,继续被滥用,进一步说明了中大校董会改组,停用段崇智的需要。

梁振英在个人社交网站发文,指有报道称杨于铭向审议改组中大校董会修例的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发信,指基于《基本法》保障院校自主原则,立法会议员理应将2016年重组校董会的方案交给立法会审议,但他们在未得校董会同意,自行将私人条例草案刊宪,指做法有违程序公义。

梁称,既然杨于铭引述《基本法》,就让他这个前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提点意见。

他指,今次立法会议员提出改组中大校董会条例,涉及公共政策,因此根据《基本法》规定,须得特首书面同意。而特首作为特区首长,《基本法》关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的第六章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因此,大前提是在“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等问题上,主体职权和责任在特区政府。

他续指,在中大校董会组成问题上,如果不是立法会议员用私人条例草案方式修改,即使特区政府出面修改,甚至撤换中大校董会主席,都不能说违反“《基本法》保障院校自主原则”。院校自主不是完全自主,是有以上前提的自主;公立院校的自主,和私立院校的自主也不能相提并论。

梁振英:进一步证明停用段崇智的需要

梁振英直指:“杨于铭断章取义了。可见‘院校自主’、‘学术自由’自2019年黑暴之后,继续被滥用,进一步说明了中大校董会改组,停用段崇智的需要。”他更反问杨于铭有没有想过把中大私有化?将卖全版报纸广告的钱省下来,作为薪水发给段爸,为纳税人省点财政和精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