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局检讨电视及电台业务守则 国民教育、国安法节目毋须持平
撰文: 郑宝生
出版:更新:
通讯事务管理局今日(17日),就放宽或更新电视及电台节目和广告标准业务守则的建议,邀请公众人士提出意见,局方提出11项建议,当中包括明确指出须确保节目持平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有关国民教育、国民身份认同和《香港国安法》的节目。
从“内地信誉良好的媒体”购入节目 豁免业务守则
通讯局提出11项检讨内容,除了涉及国民教育、国民身份认同和《香港国安法》的节目,并不适用于确保节目持平的规定外,有4项是涉及间接宣传,当中包括简化节目内赞助的规定,不再有仔细的规则例如播放频率等,而是用基本原则规管来取代。
另外,从“内地信誉良好的媒体”购入作直接转播的外购节目或频道,亦豁免须遵守业务守则的规定。
其他建议包括取消推广纤体产品广告人士的外观要求,并取消免费电视节目宣传片须显示节目分类标志的规定。
通讯局正展开公众咨询,至8月16日结束。如有意见可电邮、传真或邮寄至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