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国安法域外管辖权符国际准则 批西方国家强词夺理
律政司今日(6日)发声明指要以正视听,强调域外管辖权是《香港国安法》的必要元素,国安法的效力范围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与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致。声明批评一些国家及组织就此问题作出的抨击,完全是漠视基本法理和事实,是双重标准和强词夺理。
声明强调,制定《香港国安法》并对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是国家作为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和义务,不容他国干涉。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特区政府自当竭尽所能,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罪行的人。
警方国家安全处于7月3日通缉八名潜逃海外并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人士。美国国务院谴责香港发出悬红,批评国安法域外效力制造危险先例,呼吁特区政府即时撤回悬红、尊重其他国家主权,和停止国安法跨国执行。英国外相祁湛明(James Cleverly)指,不会容忍中方试图令人噤声的行动,又重申强烈反对国安法在本港实施,包括当中的域外法权,形容属违反《中英联合声明》。
律政司在今日的声明中指,一般而言,本港的刑事法律只规范在香港特区境内发生的行为,这是国际法及国际惯例所谓的“属地管辖”原则。与此同时,国际法及相关实践也确立“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况,包括“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均有权根据这些原则,制定法律对领域外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
律政司指,中央制定《香港国安法》正是根据这些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对《香港国安法》的效力范围作出规定。某些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刑事法律可规管在香港特区境外发生的行为。而《香港国安法》针对以下两类情况作出规定,第一类情况是犯罪人的身分与香港特区有密切关系,并非与香港特区毫不相干的外地人,这是“属人管辖”原则,一国可对本国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为实施管辖。事实上,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民或永久性居民,无论身在何处,遵守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应有之义。
西方多国相关法律也采用相同原则
律政司指外国的国家安全法律也有众多例子,按“属人管辖”原则打击境外犯罪行为,例如美国的叛国罪、非法披露机密资料罪、针对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活动的《卢根法》;英国的叛国罪、《2000年恐怖主义法案》;澳大利亚的外国干预罪;加拿大的叛国罪和德国的散布违宪或恐怖组织宣传物料罪等。
至于第二类情况是犯罪行为针对及损害香港的安全或核心利益,这就是“保护管辖”原则。律政司指在“保护管辖”原则下,若身处境外的外国人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进行危害其安全或其核心利益,例如政府体制或职能的犯罪行为,该主权国家可透过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辖权。
外国的国家安全法律引用保护原则的包括美国的恐怖主义活动罪、英国正在最后立法阶段的《国家安全法案》、澳大利亚的间谍罪、加拿大的间谍活动罪和德国的窃取国家秘密罪等。由此可见,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盟成员国等在内的众多国家的国家安全法律都同样根据“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具有域外效力,足以显示有关国家对香港执法部门的抨击完全是双重标准和强词夺理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