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田飞龙|香港首次发布悬红通缉令 强化国家安全背后的再平衡
香港国安法实施三周年之际,香港警方国安处又一大动作引发内外舆论普遍关注。7月3日,国安处首次悬红通缉包括前香港立法会议员郭荣铿、许智峰、罗冠聪在内的八名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且潜逃海外的民主派人士,另据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的通报,过去三年依据香港国安法一共拘捕260人,其中198人是男性,62人事女性,年龄介乎15岁至90岁,其中有161人和五间公司已经被检控,79人被定罪或者等候判刑。
因应于中央对国家安全的强化与重视,国安话题在二十大之后也成为香港各级官员口中的高频词。究竟该如何评价香港国安法实施三年以来的情况?《香港01》记者专访了已转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的田飞龙,田飞龙同时兼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在田飞龙看来,香港国安法实施三年来效果非常显著,“不仅杜绝了香港再次发生黑暴运动的可能性,也极大的压缩了外部干预势力在香港的存在和活动空间,使得香港平台上的国家安全得以前所未有地确立起来。”不过田飞龙同时强调,香港国安法的法律转化,特别是跟香港普通法之间的磨合、博弈以及生成本地判例法还需要一个过程,香港国安法很多条款,无论是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法理争议,比如外籍律师的问题还触发了全国人大释法,“香港国安法本身对香港的所有管制机构都有一个制度驯化作用,其中法官属于最直接接触国安法的特殊群体,所以国安法对香港法官的法治思维、司法技艺都会产生深刻影响,并随着未来更多国安案件的审判以及判例的形成更加明确地体现出来。”
针对香港警方发出的悬红通缉令,被通缉八人身处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不出意外发声予以强烈谴责。美国国务院谴责北京所施加国安法产生的“治外法权效应”,是威胁全世界所有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危险先例,并声明会继续反对北京的“跨国界压迫”。与此同时,美国国务院对前往中国内地、香港、澳门的国人发出旅行警告,缘由是“当地法律的任意执行,包括与出境禁令有关的法律,以及不当拘押的风险”。美国驻华大使馆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一警告,目前该文点阅量10万+,且并未被删除。
循着既定的路径和话语,英国外长和澳大利亚外长也对此呈明立场。英国外长克莱弗利在推特上说,“对八名活动人士发出逮捕令的决定,其中一些人在英国,这是中国域外法权专制影响力的又一例证。”澳大利亚外长黄英贤则表示,对香港当局的做法深感失望,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对澳大利亚的民主至关重要,澳方会支持在澳行使这些权利的人士。
针对来自英美等国的谴责,外交部驻港公署发言人日前表示了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没有一个国家会对内外勾连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坐视不理,没有一个煽动仇恨分裂的犯罪分子可以逍遥法外。”“一些西方国家从不吝惜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国家安全,立法数量之多、领域之广、体系之完备、执法之严苛无人能及。他们在安全问题上抱持双重标准,背后是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偏见和‘以港遏华’的战略迷思。”
对此田飞龙坦言,国安法在香港社会乃至国际社会带来了一个认同的难题,“对香港的反对派还有外国势力来说,在心理上无法接受中国政府的权威在香港如此明确地建立起来,也无法接受他们原来习惯享有的政治活动的自由和空间被国安法所限缩,更不愿意看到香港作为一个潜在的颠覆基地和颜色革命的策源地经由国安法的管制丧失了政治功能。所以他们在国际空间对国安法持续进行污名化和抵制,甚至威胁制裁香港国安法官,这样的法理斗争、制度斗争还会长期持续下去。”
事实上,针对美英同时提到的域外法权问题,香港国安法在第六节的第36条、第37条、第38条列明了该法的效力范围。其中第3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第38条规定,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针对香港国安法第38条之规定,田飞龙首先提到香港国安法属于一种应急式立法,因为该法出台的背景是对修例风波所造成的颠覆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所以在管辖上选择保护管辖是有道理的。此外,“香港国安法也考虑到香港的本土极端势力跟外部干预势力勾连的传统和网络,很多反华势力确实在海外空间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与活动。如果仅仅把国安法的管辖局限于狭义的属人属地管辖,无疑会妨碍香港国安法对反华势力损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规制,所以才有了第38条。”
“我们从香港国安法实施三年来看,不存在美国国务院所讲的不当拘捕和任意执法的问题,有关方面反而是非常谨慎地在执行国安法,尤其是驻港国安公署,在‘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这一职责上保持了高度的权力节制。”田飞龙进一步补充道,香港本地执法机构的法律行动在标准和程序上,与英美国家国安机构执法标准没有分别,“如果用双重标准指责香港国安执法人员,这是没有说服力的,是非常蛮横和无逻辑的。”
至于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的人权保障和自由状况问题,成了外界在谈论香港变化时绕不开的事项。国安法第四条明确提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但过去三年,叠加着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六四的烛光晚会被叫停,七一游行不再,一些敏感政治类书籍也开始下架,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在一些政治问题上,港人不得不开始一定程度的自我审查。
该怎么理解国安法所承诺的权利和自由与民众预期之间的距离?国安法出台伊始,田飞龙在接受《香港01》专访时给出的回答是,“一个社会培养起服从权威的习惯之后,再慢慢放开民主权利、社会自由,整个社会就开始适当的多元化,有序的发展,但如果没有前期政治权威的确立的话,后续秩序与自由的平衡就很难达成。”
今次采访中,田飞龙在此基础上补充道,“从井水不犯河水到爱国者治港,‘一国两制’的具体形态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个变化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关键概念——国家安全进来了,所以保障法治跟人权是在国家安全的前提与基础上去保障,是在香港国安法所允许的范围内来进行保障。”“香港的言论自由,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它们与国家安全之间如何具体平衡,这些本身应当是由23条立法来规制的,但是23条立法始终没有立成,国家安全利益就长期补贴了香港的自由权利,直到2019年修例风波证明了单向补贴模式的耗竭。国安法进来之后,自由和安全之间的天平有转向,安全的强化客观上会带来对自由的规范性限缩,但目标是回到基本法原初的状态,去矫正香港过度的政治化、过度的自由开放,以及不设防的风险状态。所以人们直观感受是自由受到了限缩,但自由受到限缩的地方正好也是国家安全生长的地方。自由本不该那么多,国家安全本不该那么少,香港国安法实现了真正切合‘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价值平衡。”
此外,田飞龙亦强调,“不能简单地用一国两制的1.0版本来套用、评价一国两制2.0版本里的一些关键性的增量。习近平主席在去年香港回归25周年的讲话中讲了一句很关键的话,那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显然他已经不再简单地强调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了,而是凸显国家权威和全面管治权,赋予‘一国两制’的‘一国’以应有的充实权威和制度性作用。这才是新时代‘一国两制’长期坚持的完整逻辑和样态。这说明在一国两制2.0版里面,国家权威和国家理性全面回归,法学上的概念是全面管治权,制度上就是香港国安法。”
“但即便有了香港国安法,香港整体上跟内地制度上的差异仍然非常大,宏观层面的对峙属性仍然存在,这意味着‘一国两制’的战略与制度杠杆作用和差异性活力依然存在,但在中微观层面,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变化,特别是中国与西方关系的变化,出现了融合发展的趋向,国家影响力与国家权力作用快速增长,所以在宏观和中微观的对峙之间,就形成了一国两制2.0版里面更加复杂化的两制互动逻辑。这种互动逻辑,正是习近平主席在香港回归25周年讲话中提到的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相统一的崭新命题。对1.0版的全面理解与评估仍有待时日及共识的凝聚,有待对国家权力正当性的规范认可,但2.0版已然开启,香港国安法的软着陆与普通法化,就是新时代‘一国两制’宪制秩序在自由与秩序(安全)层面的再平衡,这一再平衡不是朝向‘一国一制’的国家主义狂奔,而是朝向‘一国两制’应有平衡及其时代化样态的客观演化与理性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