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改革|黎栋国关注民青局长是否有权调查未订明的负面行为

撰文: 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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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个草案委员会今日(8日)继续“开快车”逐项条文审议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新民党立法会选委界别议员黎栋国关注,在拟设的区议员监察机制下,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获赋权执行纪律相关事宜,并有权就区议员的表现标准发出行政指引,但草案未有订明局长是否有权就不在指引或负面清单上的行为展开调查。

民青局局长麦美娟回应指,草案赋权局长可修订或撤销区议员应有表现标准和负面行为清单。换言之,民青局局长若收到投诉,是有权调查未订明于指引或负面清单上的行为。不过,黎栋国建议条文清楚列明上述情况,以免出现法律争拗。

麦美娟在草案委员会会议上重申,制定相关行为标准指引,旨在确保区议员行为符合公众期望。她指,若当区区议员和区议会主席认为有区议员的表现不符标准,根据建议的监察机制,民青局局长在收到当区区议会动议后,会启动监察委员会制度,透过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按调查结果和建议,对有关区议员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