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无住址证明即取消资格 邓飞质疑:法律基础稳阵?
撰文: 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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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选民登记活动6月2日截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今日(20日)讨论相关安排,多名议员质疑现行选民登记安排,选委界邓飞指选民因未能按时提交住址证明,即被取消选民资格,认为做法等同剥夺投票权,质疑:“个法律基础稳唔稳阵?”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首席助理秘书长戚瑜晖回应指,条例定明选民“依法”享有投票权,强调做法符合法律要求。
根据现行规定,市民若要登记为选民,必须提交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住址证明,而已登记选民若要更改登记资料,例如更改登记地址,也须提交新的住址证明。
邓飞指出,选举事务处现时以寄信方式要求选民出示居住证明,如选民未能出示住址证明,或未能及时回复当局,便不获纳入选民登记册,质疑做法是否有法律基础。
他续指,根据《基本法》第26条,规定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拥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当局以选民未能及时回复或提交资料,即取消其选民登记,变相剥夺其投票权、选举权:“以内地法律来说,犯法、坐监、死刑先会被剥夺(投票权),但香港咁轻而易举就被取消?其实个法律基础稳唔稳阵?”
自由党李镇强表示,以他多年的地区经验,有不少妇女因为与家人同住而无法提住址证明,最后难以登记成为选民,反问政府为何不“调转逻辑”,从“登记成为选民”改为“登记不成为选民”,又质疑当局现时登记步骤繁复,嘲讽指“只有好钟意投票嘅人先会做晒”。
戚瑜晖则回应,选民是“依法”拥有选举权,要求选民提供住址证明是有法律基础。至于李镇强的建议等同把现行选民登记更改为“强制登记”,形容属重大改变,政府要再细心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