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订5类新互联网罪行 陈政龙:若豁免业界或须引入发牌制
法律改革委员会昨日(20日)建议订立5项电脑互联网罪行,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法改会辖下电脑互联网罪行小组委员会成员、资深大律师陈政龙今早(21日)接受电台访问时表示,现行法例不合时宜,新建议参考了欧洲研究及其他管辖区做法,希望就互联网安全公司是否获豁免咨询公众意见。
香港互联网协会开放资料小组召集人黄浩华,则担心条文定义含糊、且定罪门槛宽阔,可能令人误堕法网。他以网购演唱会门票为例,指要分辨购票者是真心买票、抑或恶意攻击系统,从互联网专业角度看,如果因网站流量太多而导致伺服器瘫痪,并不算是干预电脑资料或系统。
犯互联网罪行若危害人命建议可囚终身
法律改革委员会昨日(20日)建议订立5项电脑互联网罪行,包括“未获授权取览程式或资料”、“非法撷取电脑资料”、“非法干扰电脑资料”、“非法干扰电脑系统”及“提供或管辖作为犯罪器材或资料”,并建议分别订立两级最高刑罚,最高判两年及十四年监禁,如干犯非法干扰资料或电脑系统的加重罪行,危害他人生命,建议最高可囚终身,昨日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
陈政龙表示,本港现有不诚实使用电脑等法例规管部分互联网罪行,但不合时宜,今次建议参考了欧洲及其他管辖区做法,刑罚参照本地欺诈及盗窃罪。
公众利益未有纳入新罪行免责辩护
陈政龙指,互联网安全公司的身份或可作豁免,包括互联网安全专家测试系统漏洞。他说,听到电脑安全研究人士有声音指,业界管有电脑病毒属于正常行为,因此需要咨询公众学术性质及互联网安全目的能否获辖免,不过本港没有规管互联网安全公司的组织,难以界定专业身分,若要落实措施,业界可能要引入注册制度或发牌。
至于公众利益是否属合理辩解,陈政龙指,公众利益未有纳入免责辩护中,因为披露资料行为会引起各种后果,被告须说服法庭公众利益能凌驾不诚实行为,但公众利益是否有凌驾性需要讨论,“好像硬币有两面,(公众利益)不是一面倒,行为对部分人来说有益,对部分人造成伤害,何谓公众利益?”他说,另外亦须讨论如何避免辩解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