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公司条例》要求股东及董事申报国籍? 财库局:无计划
撰文: 周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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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内地疑似传出封杀持外国国籍艺人事件,女影星赵薇作品突然被下架,港星谢霆锋亦立即宣布放弃加拿大籍。民建联立法会议员梁志祥问政府当局,会否修订《公司条例》,把股东及董事的国籍列为须提供详情,并准许公众查阅,以便了解有关公司的背景和资金来源。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15日)书面答复指,《公司条例》下查册人可从董事的身份识别文件类别,得知他们是否持有香港身份证,或所持护照的签发地,现阶段并无计划要求公司申报其成员及董事国籍。回复亦指,政府自1999年起修例撒销该要求,因认为此项目对查册者并无额外助益,显示种族民族亦有机会涉敏感成份。
99年起撤销申报董事国籍规定 显示种族或民族敏感亦未必有助益
财库局向立法会提供的书面答复指,根据《公司条例》规定公司提交的相关表格,须载有公司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而董事如属自然人,则包括其姓名、通常住址、通讯地址(明年10月24日生效)、香港身份证号码,如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则需要提交所持有的任何护照号码及签发国家。
当局认为,现有《公司条例》于2012年订立后,公司登记册上所载的资料,已足够让查册人士识别董事的身份及查阅注册公司的主要资讯,并让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士进行所需的法定程序、执法、金融及商业交易客户尽职审查等工作,故无打算修例加入董事的国籍资料。
回复提到,香港旧有《条例》要求公司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董事国籍的规定,已在1999年按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的建议撤销,因为考虑到在商业全球化的趋势下,披露公司董事国籍对查册人士未必有额外助益,而资料显示董事的种族或民族背景,亦或带有敏感成份,同时为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行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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