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办:喜见司法机关认识国安法 以不保释为原则 京官促立23条
律政司今日(5日)举行《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致辞时表示,国安法是在特殊背景下制订,高兴见到一年以来国安法运行顺畅、执法司法机关相当配合,又指国安法“以不保释为原则,保释为例外”是因应案件特殊情况、复杂性而作的新制度安排,成功落实令人欣喜。
邓中华:欣喜见到“以不保释为原则”得以落实
邓中华表示,国安法是中央完善治港方略的体现,自己全程见证,深有感慨。他说,国安法是在特殊背景下制订,香港维护国安机制回归23年来未完成,处于“不设防”状态,国安风险日益明显,修例风波期间达到颠覆,当时“港独”猖獗、黑暴肆虐、揽炒甚盛,“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受到严重挑战,特区不具备自行完成国安立法的条件,中央被迫果断出手。
他大赞国安法一年以来,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执行机制的主体框架、中央与特区相关制度的协调协作机制已基本建立及运行顺畅,执法司法配套机制逐步建立、执法有力,香港得以拨乱反正、正本清源。邓中华点名多个领域,指一年来特区政府积极履行维护国安的主体责任,包括公务员宣誓、国安教育课程、修订电影检查员指引、电话卡实名制,加强对公务员、教育、媒体的监控等,多个方面取得良好工作成效,未来还要再强化落实。
他又提到,很欣喜看到一年以来,特区执法司法机关对于国安法逐步形成正确认识和理解,其中两次提到国安法在保释安排上“以不保释为原则,保释为例外”、律政司有权要求案件不设陪审团、警方执法权力扩大等,认为这都是因应国安法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复杂性而作的新制度安排。
法工委张勇:香港原有法律须“去殖民化”
人大常委法工委副主任、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表示,国安法实施一年以来成效显著,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都在于执行。他指,根据去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全面落实。
张勇特别提到,特区理应尽早完成《基本法》第23条有关国安立法的宪制责任,现时国安法的4大类罪行不足以涵盖所有方面,国家国家刑法规定11类危害国安的罪行,而《基本法》第23条明确禁止7类危害国安的行为及活动,未来需要和现有的法律有效涵接、相互补充,应当尽早完成该宪制责任,这是全国人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他又指,香港原有法律“去殖民化”是必然要求,也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有疑问应提请人大常委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国安法是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体现,落实国安法是内地和香港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他又提到,本港司法机关处理绝大多数国安法案件,中央对特定极小数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对特区高度自治的尊重和信任,体现中央管治权、守住底线。
他引述国安法第65条指,国安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解释,香港司法机构如要“明确含义”或出现新情况需要具体明细,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他强调,国安法下香港原有法制的无罪假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