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允律政人员可成资深大状 郑若骅:符合选贤任能 贡献应获肯定

撰文: 彭焯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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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拟修改法例,允许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员(legal officer),有资格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现时正咨询业界意见。
郑若骅今(12日)在网志上再解释,有关建议不会改变有关资深大律师的才干和经验的资格,符合“选贤任能”的原则。她又强调,建议可让表现杰出的律政人员获得司法及法律界肯定,符合公众利益。

郑若骅在网志上表示,按《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资深大律师委任的准则包括:(一)足够能力及声望,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二)具有所需的经验;及(三)执业为讼辩人。而律政人员职能与私人执业不同,在政府工作的律政人员,不论是律师或大律师,均享有出庭发言权,可以在所有级别的法院发言,而律政人员的工作,包括法律相关事务与讼务。换言之,本身没有在香港获认许为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也同样履行讼辩工作。

郑若骅认为,若他们符合《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的准则,司法及法律界应该一视同仁肯定他们的能力,让他们可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

认为表现杰出者应获肯定 离职后衔头将不适用

她又提到,相关建议有助鼓励肩负重要公共职能的律政人员人才,让表现杰出的律政人员获得司法及法律界肯定,符合公众利益。

对于律政人员离任后的安排,郑若骅称,律政司建议在新制度下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律政人员,在离任政府后,其资深大律师头衔将不再适用。至于私人执业的安排,律政司尊重法律业界的自我监管机制,由相关团体按既定的程序和规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