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兆恺:坊间对三权分立有误解 基本法清楚规定香港为行政主导

撰文: 彭焯炜
出版:更新:

有关香港政治体制是否存在“三权分立”,去年中成为了社会讨论焦点。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陈兆恺表示,坊间翻译“separation of powers”为三权分立,普遍存有误点,涉及行政、立法及司法机构是否分工合作,还是权力对抗;同时也混淆了三个机构的职能及权力。
陈兆恺称,三权分工的概念包含职权分配,以及互相监察和制衡原则,目的都是为预防滥用权力,然而在实际情况下,一般是行政主导或立法主导。他指出,自回归后,基本法清楚规定香港的架构为行政主导。

法官权力受制衡 建议法院制订清晰判案指引

陈兆恺日前出席中总讲座时指出,司法的职权包括执行及解释法律、保障人权和自由,以及监察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香港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而法院审判程序和判决不受干预,这对维护法治、彰显公义并增强社会对法治和司法制度,甚为重要。但他称,法官权力是受到制衡,当中包括除特别情况外,所有案件必须公开聆讯;法官必须根据证据和法律原则判案等。

陈兆恺强调,法院不能凌驾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上,市民可就法官的表现作出投诉;对法庭判决不满更可提出上诉。他建议为确保判决质素,法院有需要制订清晰的判案指引及加强培训,同时法官有需要提供清晰判词,包括判词摘要,让社会大众了解判决的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