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李柱铭等7人罪成 律政司:“北京侵蚀自由”说法无理据

撰文: 彭焯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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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支联会副主席何俊仁等9人涉参与前年8月18日民阵在维园举行的“流水式集会”,被控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法官昨(1日)在西九龙法院裁定7名被告就两项罪名,即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全部罪成,案件押后至4月16日作求情及判刑。
美国白宫发言人批评,案件正是北京侵蚀香港自由,以及不履行《中英联合声明》义务的例证,又认为黎智英等人被定罪是出于政治动机,再次显示北京镇压香港的和平异见人士。
律政司今(2日)发声明指,所有检控决定均是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作出。但令人遗憾的是,案件引来了一些基于政治理由而作出的无理批评,强调任何主张指“北京侵蚀香港自由”都是毫无理据,根据《基本法》,律政司独立地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全案9名被告定罪及保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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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指,基于回避待决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应评论司法程序尚在进行的案件。律政司强调,所有检控决定均是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作出。《检控守则》明确指出检控人员不应受任何涉及政治、传媒或个人利益的因素影响。不论被告的政治理念或背景,律政司会以同等的尺度处理案件。律政司在有充份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及在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提出及继续起诉。《基本法》第63条明确指出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指,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视《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但这些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是可受到限制,包括基于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过去多年,已提出通知的公众集会和游行一直和平有序地进行。

律政司强调,判案书说明了定罪的理据,亦已上载至司法机构的网站给公众查阅,认为任何人都应该先阅读判案书,以消除对裁决的不必要误解。

▼众被告离开法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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