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改制︱消息:选委会设召集人制度 遇极端情况“兜底”处理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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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今日(30日)通过决议案,正式拍板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即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选委会将由1,200人扩展至1,500人。消息指,新组成的选委会将会首设“召集人”制度。
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第5条提到,选委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委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人士担任
根据今次人大常委会决议,选委会将由1,200人增至1,500人,除负责选出特首外,还会负责选出40名立法会议员,功能“大升格”;日后特首参选人要取得188名选委提名之余,更须在5个界别分别取得至少15张提名票。另外,参选立法会亦须在五个界别中都获得提名。
消息指,选委会内将会设有召集人制度,由选委会内“德高望重”人士出任。消息人士解释,往后当遇到一些重大的立法议题,或是特殊的政治事件,该召集人便会召集所有选委开会商讨。
据了解,召集人制度目的为应对新制度下不可预测、用尽现行法律手段也无法解决的问题,属“非常之时”的“兜底条款”;一旦出现极端情况,可由特首根据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向中央政府报告,由中央通过选委会召集人制度,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