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问题风波|梁君彦亲解议事规则:辩论议员议案必须说的4个字

撰文: 冯子健
出版:更新:

立法会昨日(27日)罕见发生规程问题风波。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今日(28日)透过秘书处向全体议员发信,向议员阐述《议事规则》相关规定。他表示,根据《议事规则》33条(2),只有当提出议案的议员在会议上“动议议案”后,主席才可提出该议案的待议议题,让议员就该议案进行辩论,而昨日由于原拟提动议的张宇人议员明确表示不会动议其议案,故他作为主席不能让议员继续辩论。

至于事件有否如议员谢伟俊质疑涉“规程问题”,梁引用《议事规则》第35(1)条有关撤回议案的规定,解释该条是针对议员在尚未动议议案前撤回议案的情况。由于张宇人昨天并非撤回议案,因此该条并不适用。然而,即使根据该条,议员未动议议案之前,有权随时撤回其议案。

昨日的立法会会议,本应辩论由身兼行会成员、自由党立法会议员张宇人提出的“检视中小学以小班模式教学的成效”无约束力议员议案。不过,张在陈述原议案后,表示不满其议案遭教育界议员朱国强提出的修正案“骑劫”,将原议案模糊化,令立法会失去辩论机会。最后张宇人表示不会动议议案。

而作为立法会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的谢伟俊随即提出规程问题,引用《议事规则》35条(2),指撤回议案需要无议员反对。不过,梁君彦指张宇人并无动议议案,并非撤回议案。裁决无违反《议事规则》并宣布休会。

议案或修正案的议题在付诸表决之前,可应动议人的要求予以撤回,惟须在无议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获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许可。经撤回的议案或修正案可再次动议,但议案则须按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作出预告。
《议事规则》35条(2)

是否违反《议事规则》? 议员在网上讨论见解

会后,谢伟俊认为事件是“议会欺凌”。及后他在社交网页指,关注梁君彦现场批准撤回动议,是否违反《议事规则》35条,亦指议员动议发言抒发己见,以措辞严厉、针对性地批评、指责其他议员,特别在没有答辩机会情况下,有违公平原则。香港新方向立法会议员张欣宇在网上亦引述《议事规则》第33 段第(1)条(议案的辩论方式),当立法会主席叫唤动议人时,该动议人从起立的一刻起,已经开始了动议议案的过程,议案不再属于“被动议前”的状态。

梁君彦(立法会直播截图)

梁君彦透过秘书处向议员阐述《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不评论个别议员决定

梁君彦今日(28日)透过秘书处向全体议员发信,指不会评论个别议员决定,但向议员阐述《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他表示,昨天张宇人无提出动议,根据《议事规则》第33(2)条,主席不能就该议案提出待议议题,因而无法让议员就该议案进行辩论。

议员动议议案后,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向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提出该议案的待议议题;议员即可就该议题进行辩论。
《议事规则》33条(2)

梁君彦指,类似情况过往亦曾出现。例如在2014年6月19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有议员在发言后表明不会动议其“确保公营房屋及基建工程如期落成”的议案,于是立法会亦没有就该议案进行辩论。

动议人发言后需“动议”才可到下一程序 即提出待议议题

其次,梁君彦表示,如议案动议人在发言后忘记动议其议案,主席均会提醒该议员动议议案,然后才展开辩论。类似情况过往不时出现,例如在3月19日的立法会会议,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成世界级企业重组中心”议案的动议人发言期间及发言后,他未曾听到该议员动议议案,于是他提醒该议员须动议其议案,该议员动议后,主席才进入下一程序,即提出待议议题。

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谢伟俊。(资料图片)

回应谢伟俊昨日提出的规程问题

梁君彦亦解释昨日谢伟俊提出的规程问题,即张宇人做法有否违反《议事规则》35条。梁君彦表示,《议事规则》第35(1)条有关撤回议案的规定,是针对议员在尚未动议议案前撤回议案的情况。由于张宇人昨天并非撤回议案,因此该条并不适用。梁君彦亦表示,即使根据该条,议员未动议议案之前,有权随时撤回其议案。

梁君彦重申,会继续按照《议事规则》及一贯做法主持会议,以确保议事程序按照《议事规则》及相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