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多项措施今生效 林定国:提供更多选择
撰文: 文维广
出版:更新:
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今午(14日)联合发布,就进一步扩大“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提出多项措施,包括在深圳、珠海登记设立的港资企业,不论投资占比成份均可选择香港法律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企业,除可约定内地为仲裁地外,也可约定香港为仲裁地解决商事纠纷,新措施今日生效。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称,律政司会继续积极主动与大湾区城市联动合作,推动湾区一体化发展,并会充分发挥香港有关外法律人才建设能力,协助国家提供更多涉外人才培训。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指,上述措施落实去年10月有关CEPA《修订协议二》内容,能为大湾区投资者及企业提供更多、更宽阔的法律服务选择,亦能更好创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他指,最高院及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创建大湾区统一仲裁规则和线上争议解决平台,以至对大湾区内地九市仲裁机构拓展服务领域,完善仲裁与诉讼对接机制和司法支持监督机制,创建涉外仲裁人才联合培养培训工作机制等提出意见。
林定国又称,国家主席习近平去年12月考察横琴时提出,检验合作区开发建设成效有“三个要看”,包括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性地推进两地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推进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先行先试等。律政司重视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去年4月发表的《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行动纲领》着力促进“三连”——机制对接、规则衔接,以及人才连线,实现湾区内各城市强强联手,推动区内法律和争议解决专业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