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条例|法庭判决前议员须停职 “越级上诉机制”直上终审法院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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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今日(23日)举行记者会,讲解《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建议除《基本法》104条下包含的公职人员之外,区议员都必须宣誓。
条例引入“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以界定哪些行为属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一旦律政司司长认为违反誓言,该立法会或区议会议员将自动暂停职务,直至法庭有最终判决。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文件显示,如有立法会、区议会议员被指违反誓言,该人将自动暂停职务,直至法庭作出有关裁决,而该人有权向法庭申请解除该项暂停。

局长曾国卫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如停职者为立法会议员,这段期间的薪酬计算,将会由立法会定夺,如果是区议员,他表示相信民政局有具体考虑。

宣誓案件设有“越级上诉机制”,高等法院原讼庭判决后,若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许可,可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以缩短整个法律程序的时间。(资料图片)

由于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席位涉及重大公众位益,今次修例将加快法庭运作安排,特别设立“越级上诉机制”。当高等法院原讼庭判决之后,若有一方不满裁决而提出上诉,一般案件会由高等法院上诉庭处理,如上诉后有一方不服,则会转由终审法院审理。但涉及在修例涵盖的情况下,上诉方在取得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许可后,可直接向终院提出上诉。

文件显示,如要启动该机制,需要在原讼庭颁下判词当日起14个工作天内向终审法院提出。此举有助法庭从速处理有关宣誓的案件,更决确定立法会、区议会的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