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就“停赛”处分咨询议员 停职期随动议次数递增

撰文: 周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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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去信各议员,就议员在立法会及选定委员会行为极不检点的处分提出新建议,让主席考虑暂停有关议员在立法会的所有职务,参考英国下议院,在同一任期内针对有关议员的暂停职务议案获通过的次数,会以递增级别计算,首次停职一星期,第二次停两星期,之后停职四星期、八星期,如此类推。
停职期间,议员不得参与立法会所有事务,包括立法会及其所有委员会的会议,以及在立法会申诉制度下处理申诉,同时将被暂停发放酬金、津贴、任满酬金及暂停发还工作开支。议员需要在2月10日下星期三或之前交回问卷。

有关动议将由立法会主席提出。(资料图片)

新的建议表示,如果立法会主席认为,第45(2)条所订的罚则不足以处理议员在立法会、全委会、财委会或内务委员会作出的单一次或多次极不检点行为,即会触发施行拟议处分的程序。

立法会主席可在大会中将该议员点名,须顾及事件所涉行为的严重程度、所造成或威胁造成的干扰、损害等性质及程度、类似行为的频密程度,以及该议员有否漠视主席的权威或不断或故意藉滥用规则阻挠会议处理事务等。

立法会代理主席继而动议一项不容辩论亦不容修正的议案,供立法会决定是否在该议案指明的期间,暂停该议员在立法会的职务。

英国不设上诉机制 问议员是否同意设立

文件提到,英国的下议院就有关议案不设上诉或反对机制,但德国联邦议院在赋予议长暂停议员职务权力的同时,容许有关议员就暂停职务一事提出反对。故征询议员,就应否为被暂停职务的议员订立上诉或反对程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