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NO|细数北京反制措施 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后权利、福利有何分别?

撰文: 罗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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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早前推出的新BNO护照“5+1”方案,外界普遍相信中央会对此计划推出反制措施,目前最为人关注亦流传最广泛的措施之中,为取消已入籍英国之香港BNO持有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和权利,其中包括最具争议的选举权及居留权。而到底会如何“禠夺香港居民资格”,政圈仍众说纷纭。

英国为俗称“BNO”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扩充原本承诺不会赋予的“居英权”,“5+1”方案下周日(31日)将开放申请。申请人获批后即可到留英工作、读书,居留5年后可申请定居,其后可申请入籍英国。盛传中央会于3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对英国批出的移民计划推出反制措施,而港府亦将不遗余力配合。

就打击层面的覆盖度而言,中方反制政策的实施对象,其中受影响程度最广泛的情况,可以是所有香港BNO持有人。但有政圈人士指如此“一刀切”的反制方案实行难度高,若政府规定持有BNO人士就不能拥有香港居留权,社会将产生翻天覆地的改变,所以发生机会较低。相对而言,持有BNO而正在申请或已成功入籍英国的香港人将很有可能成为“整顿”对象,而受影响人数则仍在可预测范围。

专家指中方可增设条款 取消制裁对象居民身份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双方交换的备忘录,中方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允许原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使用由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但亦指明“上述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其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受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有专家指,从相关BNO条文可见,中方进行反制最直接的方法是增设附属条款,列明鉴于英国单方面改变BNO的法律性质,中方不再将其视为旅行证件。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指,中方同时可追加更多反制措施,外界就流传北京会以取消“永久性居民”身份为制裁手段。

“永久性居民”享政治权利 “非永久性居民”仅享医疗教育福利

《基本法》以“香港居民”为基础赋予相关权利,根据《基本法》第24条,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条件,为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在香港通常居住7年以上,以香港为永久居所的人。而“非永久性居民”则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厘清“香港居民”中的“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所享有的权利,可理解两者之间在政治上存在非常关键的差异。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根据公务员事务局公布的公务员的入职要求,根据《基本法》第99条,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受聘的公务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换言之,非永久性居民无资格应征公务员。另外根据房委会条例,公屋仅限合资格的永久性居民申请,购买资助性房屋均亦只限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购买。

总括而言,《基本法》下香港有“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之分,两者最大分别为“永久性居民”拥有选举权、参选权和居留权,可任职公务员、申请公共房屋、廉价公营医疗服务、免费基础教育、领取综合援助。而一旦成为“非永久居民”,除了医疗和教育之外,上述其他权利均不得享有。

选举权为公民权非人权 中国不容许双重国籍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所有国家均视选举和居留权为公民权利,而非人权,公民权利只有拥有国籍的人才可行使,“假如香港任何人申请入籍外国,其实是一种放弃中国国籍的表现,中国与绝大部分国家一样,不容许双重国籍,放弃中国国籍等同放弃《基本法》下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和权利,二者不应共存”。

然而,就中方反制将以多大“力度”进行,亦有人大胆推测出一种最严峻的情况,就是北京将同时取消制裁对象所拥有的“中国公民”及“香港居民”身份,即禠夺其中国国籍,此后其将彻底与中国和香港无关,因此所有权利都无法享有。汤家骅指在国籍问题上,中方以往处理都比较宽松,但如今英国政府赋予BNO持有人居留权无疑大大触动北京神经,坦言“冇人知之后中央会点做”。

本港政坛人士形容现阶段是“零风声”,对于中方将推行的一切可行反制做法,目前只能据现时法制及惯例作推测。而中方的反制政策到底会牵连多广、影响多深,仍待全国两会开幕方能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