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拆局│揭大搜捕55人的关键控罪根据!

撰文: 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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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名民主派人士周三(6日)被捕,被指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连同翌日(7日)被捕、在囚的黄之锋及谭得志,暂共有55名人士被拘捕,事件震撼政界,亦引发法律争拗。
《港区国安法》第22条列明:“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不少建制派一口咬定55人有罪,民主派阵营则强烈质疑,参与立法会“初选”如何构成“非法手段”?
可靠法律界人士向《香港01》表示,相信控方所指的“非法手段”,是怀疑有人透过初选“操控九月立法会选举”。

▼重温去年民主派初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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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指涉案人欲透过“35+” 令特首下台及政府停摆

《港区国安法》第22条为“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而“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则包括“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对于条文后半段的“颠覆国家政权”,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记者会上解释,涉案人士计划透过“35+”及“揽炒十步曲”,以初选取得35个或以上议席后,“不顾一切地否决《财政预算案》,令特首下台及政府停摆,不能履行职能。”

有被捕人士并无承诺否决《财政预算案》

然而民主派质疑该指控与初选有何关系?民主党主席罗健熙周三在记者会上强调,初选是任何阵营也可自由进行的事,没有任何不当行为。而社民连主席黄浩铭亦说,有被捕者并无参与《墨落无悔》声明,亦无承诺否决《财政预算案》。

那么,初选为何会成为“非法手段”?有可靠法律界人士向《香港01》表示,相信政府的理据是,初选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7、8、9条成关键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7、8、9条,任何人贿赂、以武力或胁迫手段或威胁、欺骗另一人在选举中参选或不参选,即属选举舞弊行为。

该人士指,警方未有公布案件的调查细节,包括搜查得到的文件和电邮等,倘警方能证明有人在举办初选过程中违反上述条文,例如透过初选,达致要求某人在原订去年九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中参选或不参选,就有机会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这亦构成《港区国安法》第22条提及的“非法手段”。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接受查询表示,由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不应不作任何猜测,但如果警方手上有证据,证明初选涉及违反《选举条例》,这会是可能的方向。

▼逾50名民主派初选参选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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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中联办曾开火 轰民主派初选“是典型的涉嫌犯法”

其实早年的立法会选举前,泛民、建制派别均会举行党内初选,以决定正式参选团队。但情况在去年2、3月有变。

中联办主任骆惠宁于2月底与建制派一场会面中,称民主派35+的主张是“夺取管治权”。去年3月中,选举管理委员会公布立法会选举活动建议指引,当中“候选人”的定义除了已报名的参选人,还包括在提名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曾公开宣布有意在该项选举中参选的人,亦即包括初选参与者,这些人士均要申报选举开支,或令各政党的选举开支大增。

中联办主任骆惠宁曾称,民主派35+的主张是“夺取管治权”。(资料图片)

不少党派均因此而变阵,民建联3月底就决定取消初选投票,新民党亦于4月初叫停原本首次推行的初选机制。

及至7月13日,中联办发言人称戴耀廷“协调此次反对派‘初选’是典型的涉嫌犯法”,又指初选“违背了广大选民期望公平选举的意愿”。

翌日即7月14日,选管会就初选发出声明,再度表示指初选参与者就算最终没有报名,都要申报选举开支,否则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