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警方要求三媒体交初选组织人资料 不准披露手令内容
警方国家安全处今日(6日)拘捕53名去年曾参与民主派初选的人士,指他们涉嫌违反国安法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同时,《苹果日报》、《立场新闻》及《独立媒体》今早亦被警方登门,以法庭手令要求在七日内交出资料,《立场新闻》及《独立媒体》均表示,不能披露手令内容。《苹果日报》总编辑罗伟光质疑,国安警察到多家传媒索取资料,用意是向传媒施压。
国安处高线警司李桂华下午表示,警方要求3个媒体提供的资讯与交易相关,强调无关采访资料。有报道引述消息指,资料与民主派初选“广告”有关。
国安法实施细则的条文列明,警方的交出资料命令需向法庭申请,而法庭考虑发出命令时,需要考虑索取资料会否与保密相关,如果不交出资料对侦查有何影响等。《细则》条文提到,任何人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对手令的资料作出意图妨害侦查等披露,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7年。
登门要求签署手令 要求七日内交出资料
三家媒体今早9时半左右被国安处警员上门,要求签署法庭手令,交出初选相关资料。《苹果日报》总编辑罗伟光表示,今早3名警员到《苹果》大楼放下两份文件让同事签收,未有进入大楼搜查。罗伟光指,传媒机构只是报道初选新闻,而国安警察到多家传媒索取资料会起威吓作用,质疑意图是向传媒施压。
同样被警方要求签署交出资料令的《立场新闻》总编辑钟沛权表示,他们被告知不能披露任何相关细节,《独立媒体》今早亦有警方国安处人员上门,放下法庭命令文件,要求交出一些资料,文件内容同样不可对外公开。
李桂华下午见记者时表示,不便披露手令的资料,但强调索取与采访资料无关系,只是与交易有关。有报道引述消息指,警方索取的资料为初选广告的相关资讯。不过,初选的组织者、参选者今早都已被警方拘捕,今次做法令人质疑警方何不直接要求有关人士交出初选的运作资讯,而是选择向作为广告商的三个传媒,分别要求其提交资料。
参考《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反恐条例》
今次警方行使权力的根据,为《国安法》第43条下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政府在《细则》刊宪当日指,要求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的细则部分条文,参考了现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
条文列明,为了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律政司司长可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向命令针对的人或该类别的人提出要求,就律政司司长或获授权人员合理地觉得与侦查有关的任何事情回答问题或提供资料。
法庭已考虑保密责任等理据发出手令
条文的保障条款提到,原讼法庭如信纳一定条件,可发出手令,这些条件包括: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已干犯该正在侦查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需要考虑该侦查中罪行的严重性;若不发出命令,能否有效地侦查;披露资料或取得物料后对侦查可能带来的利益;该人或该等人士所可能获得或持有的资料或物料,是在何种情况下获得或持有的,包括考虑对该等资料或物料的保密责任,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发出命令符合公众利益。
以今次事件为例,由于法庭已发出手令,即法庭已考虑过上述有关案件严重性、不发命令会否影响侦查,以至三个传媒机构对资料来源、以致广告客户资料等保密责任,同时认为发出提交资料的命令符合公众利益。
作出披露或被指妨害侦查罪行 定罪可判监7年
《细则》的条文提到,凡法庭已发出命令,或已申请提出命令而没被拒绝,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与命令有关的侦查正在进行,而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作出意图妨害侦查的任何披露,或任何罔顾会否妨害侦查的披露;以至在明知与侦查有关,或有意隐瞒事实的任何窜改、隐藏、毁灭物料等,或导致或准许此等情况发生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