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民阵:否决预算案属合法行为 批警方断章取义诠释法律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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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1月6日)拘捕至少53人,与去年民主派立法会初选有关,被捕者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民间人权阵线发声明,谴责警方“断章取义诠释法律,制造大规模拘捕,意图营造白色恐怖”,强调否决财政预算案是《基本法》所赋予权力,要求立即释放所有政治犯。

▼逾50名民主派初选参选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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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阵指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二):“立法会可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审核权自然包含否决权。而根据《基本法》第52条(三),亦有列明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并被解散后,而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原案,作为其必须辞职的条件。”

根据《香港人权法案》第21条,指凡属永久性居民,均应有权利及机会在真正、定期之选举中投票及被选,及直接或经由自由选择之代表参与政事。民阵认为,参选人透过初选机制,向公众公开辩论政治立场及《基本法》赋予立法者的权利,并由愿意参与及表达立场之公众选择支持与否,不应视作为违反国家安全的行为。

民阵又引述《港区国安法》第22条,指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条件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认为上述初选行为所讨论的,均在合乎《基本法》条文下的合法行为。

对于拘捕行动,民阵表示:“强烈谴责警方断章取义诠释法律,制造大规模拘捕,意图营造白色恐怖,并意图损害香港人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我们要求特区政府马上释放所有政治犯,停止滥捕及损害香港人权的行为。五大诉求,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