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首引“施用毒药”罪拘议员 大律师指有争议 入罪视乎两因素
3名民主派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峰、朱凯廸、陈志全今日(18日)早上先后被警方拘捕,涉及《国歌法》审议期间,在会议厅内投掷具有强烈臭味的物品,导致会议暂停。3人分别涉及的罪名,包括《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藐视罪,以及《侵害人身罪条例》中,“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而施用或企图施用有害物品”罪名。
其中,特权法已被多次引用拘捕及起诉议会冲突中的民主派议员,至于“施用有害物品”罪,则是首次被应用于(时任)立法会议员身上。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施用有害物品”罪的引用有两大因素,包括证明相关物品会对人体有害,以及证明被告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意图,他认为今次案件在法律上的争议空间很大,即使起诉,入罪亦不容易。
▼5月28日国歌法二读 许智峰扔臭弹▼
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3条:
意图损害等而施用毒药等
任何人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而非法及恶意向该人施用或导致向该人施用毒药或其他残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或导致该人服用毒药或其他残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3年。
警去年曾引同一罪名拘示威者
翻查资料,此条例过往被引用,大多都是非政治事件,例如外佣因不满被雇主责骂,在食物或食水中“加料”报复;有家长因不满学校对子女的管教方式,向老师喷杀虫水等。
其中一个相对政治性质的案例,是于去年11月18日理大围城战多区“反包围”行动期间,有一男一女学生于观塘警署外被搜出一樽酒精及一樽稀释食用醋,警方及后从WhatsApp对话中,发现他们涉嫌计划以相关物品袭击警察,两人串谋意图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罪。其中男被告已认罪及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案女被告案件则继续候审。
今次是首次有政治人物因在任职立法会议员期间,在议会内的行为被控相关控罪。特别须注意的是,根据许智峰社交网的讯息,警方拘捕许时,向其表示于《国歌法》三读期间泼臭水,令到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烦躁不安,精神受挫”。
陆伟雄:须视乎专家证供 “唔会拎个臭豆腐都会入罪”
不过,“精神受创”、“有害物品”的定义未有清晰界定,相关条例是否容易被引用或入罪,引起关注。
大律师陆伟雄向《香港01》记者表示,首先控方需要依靠专家证人,证明案件相关物品会对人体有害,“唔会话你拎个榴梿、臭豆腐入议会食,或者特登喺人面前放个屁整蛊人,总之有气味,就会话你施用有害物品,法庭会有客观标准,唔系由控方主观去定义。”
此外,陆伟雄指刑事罪行要定罪,必须证明被告有相关犯罪意图,所以“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这些控罪,表面上定义可能很广泛,但法庭未必会接纳控方单方面的推论,也会视乎被告的辩解、事件的背景等客观因素,去裁定这个“意图”是否成立。就今次案件,陆伟雄认为争议空间会相当大。
汤家骅:可依客观环境判断是否有意伤人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精神受创”在定义上确实有一定争拗点,但可以引述专家意见,证实当事人精神上有没有受损,一般而言在民事案件定义会较为宽,刑事案件则举证责任在控方,且须无合理疑点。
至于“犯罪意图”,汤家骅承认要证实并不容易,但亦有准则可循。他指,如果案件闹上法庭,法官会视乎当时的客观环境去判断,“一般人”在此情况下会否觉得被告有意图伤害人,“如果被告行为好极端,正常人睇落都会知道咁会对他人构成伤害,甚至被告明知会有此后果,咁佢(被告)都唔可以辩解话无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