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案|称批准入境是自首第一步 保安局:权力只在台方手中
撰文: 刘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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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发言人今日(23日)就陈同佳案发声明,指“解决事情的第一步”是台方批准陈同佳入境,强调此权力“只在台方手中”,而只要陈同佳获准入台,或台方只是原则上批准陈同佳入台,台湾当局可经警务联络渠道通知港方,双方警务单位可随即展开行程安排的研究。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日前表示,台湾为陈同佳赴台设限,将司法协助当作其自首前提,是制造障碍、无理取闹、有政治考虑。而台湾陆委其后反驳,港府近日情绪性的发言突显港方对本案一贯消极推诿、急欲卸责的态度,又称港方应负起本案的应有责任,尽速与台方商讨解决之道。
保安局发言人重申,自动投案和司法协助是两件独立事情,司法协助从来都不是接受投案的先决条件。香港有关司法协助的条例不适用于台湾,强调特区政府不可能违反法例,又认为台方以司法协助作投案前设是“完全不合理、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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