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过修订国旗法国徽法 港府即晚公布开展修订工作

撰文: 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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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议今日(17日)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修正草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正草案)》。港府于晚上表示,《国旗法》及《国徽法》早于1997年7月1日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并透过制定《国旗及国徽条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特区实施。特区政府会对《国旗及国徽条例》作出适当的修订,以实施适用于香港特区的规定,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

刘兆佳表示,修订有利开展国旗国徽教育。(资料图片)

刘兆佳:修订有利开展国旗国徽教育

据悉,修改后的《国旗法》及《国徽法》作出进一步禁止性规定,如《国旗法》明确列出,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根据新法,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此外,新法还增加国旗及国徽的适用场合,包括增加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悬挂国徽。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接受查询时表示,就中央驻港机构的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成为法律规定的行为,此法定行为可能须要以某些正式程序进行。被问到新增内容有否针对加强港澳爱国意识等象征意义,刘兆佳指全国性法律并非要特别处理香港问题,但对香港当然有影响,法律修订后国旗国徽的尊严得到更大的法律维护,亦更有利开展国旗国徽教育。

▼港澳曾多次发生倒挂及污损国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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